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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知多少

为了保障在职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辽需要,增进妇女就业的发展。黑龙江伊春市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女职工妇幼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劳动局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以下生育缴费销标准。

伊春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知多少

伊春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是以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高于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伊春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

伊春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支付。

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伊春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

伊春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

(一)生育津贴:自然生育报销企业上年度三个月的平均工资,四个月以内流产的报销15天平均工资,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报销30天平均工资,七个月以上流产的按自然生育的比例报销。

(二)生育医疗费: 自然生育、难产、剖腹产按统一比例报销,医疗费报销额度为2000元,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医疗费报销额度不超过500元,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1000元,七个月以上流产的按自然生育的比例报销。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三) 男职工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其配偶没有工作单位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给予1000元生育津贴。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一年后可享受上述参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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