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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人社发〔2013〕2号

 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和生育
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做好省直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结合省直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经研究,对省直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
二、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限额
将“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20万元之间的部分费用”调整为“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
三、提高门诊特殊治疗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提高器官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用药基金支付比例
将省直器官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用药待遇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90%。
(二)提高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将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免疫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90%,不享受公务员补助的参保单位原规定的单位负担10%部分不再负担。
(三)扩大尿毒症透析门诊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将血液透析滤过治疗项目和腹膜透析使用的肝素帽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补助支付范围。
四、扩大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将病毒型肝炎、肺结核、类风湿、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其待遇水平与其它门诊特殊疾病保持一致。
五、提高住院治疗精神疾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精神专科医院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95%。
六、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按照卫农卫发〔2010〕80号文件规定,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七、提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
八、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月8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

共印2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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