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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服务指南

电话:87130235 87130249 87130251

一、特殊人员医疗统筹确定定点医院流程

1、新参保选择定点医院流程:离休人员又称“特殊人员”,新参加医疗统筹的特殊人员须填写《新参保单位特殊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报省医保局登记备案。

2、每年变更定点医院流程:特殊人员选择定点医院后想变更定点医院可选择在每年12月份填写《特殊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报省医保局备案登记。

     特殊人员定点医院有九家:省医院(含南岗分院)、医大四院、211医院、市第一医院、医大一院、医大二院、中医附属第一医院、中附属第二医院、省中医医院(祖研)

二、特殊人员本地就医

1、药店购药:特殊人员可以使用医保卡(即个人账户)在所有省直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2、门诊就医:特殊人员可以使用医保卡在所有省直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当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须到本人选定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门诊、住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按有关政策支付。

3、住院治疗:特殊人员可在九家定点医院自选一所作为本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当年不得更改。特殊人员住院时,须持医保卡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时一般特殊人员享受规定的普通病房标准,医疗照顾人员享受规定的干部病房标准。在定点医院就医时使用自费项目时,应征的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否则费用由定点医院负责。患者出院时只能带与病情有关的继续治疗药品,药量一般控制在7日量之内。

4、非定点医院转诊转院和急诊:特殊人员需要转诊转院的,由本人选定的住院定点医院审批,并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后方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非定点医院发生急诊须48小时内(法定假日顺延)由单位代办员到特殊人员选择的定点医院办理急诊等手续。转诊转院和急诊的医疗费用由该定点医院在规定时间内按政策报销。

5、专科医院转诊:省肿瘤医院(哈医大三院)、市胸科医院、市传染病院、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4所专科转诊定点医院。特殊人员发生相关专科疾病,经原选择定点医院医保办和省医保局备案登记后,可转到相应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三、办理异地居住就医

1、特殊人员在异地生活一年以上并长期居住者可办理异地居住医疗登记手续。

2、参保单位代办员于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携带特殊人员户口复印件、异地暂住证复印件和医保卡复印件,到省医保局审核监督窗口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就医申请手续,并填写《特殊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两份)。

注:可在当地选取三所医院和一家药店,年度内不得再次变更。

3、异地居住特殊人员医疗费的报销流程:

(1)门诊医疗和药店医疗费用报销

经省医保局登记备案的特殊人员发生的门诊和药店医疗费,按省直特殊人员医疗统筹有关规定报销。

所需手续(必须全部加盖医院专用章):门诊处方本、报销票据(医院和药店打印的正规专用票据)、处方或费用明细(含具体费用项目、数量、单价)和医保卡复印件。

(2)异地定点医院就医

经省医保局登记备案的特殊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省直特殊人员医疗统筹有关规定报销。

所需手续(必须全部加盖医院专用章):报销票据(医院打印的正规专用票据)、费用明细(含具体费用项目、数量、单价)、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病程记录、医嘱等)和医保卡复印件。

(3)非异地定点医院急诊、转诊住院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转诊住院医疗费,按省直特殊人员医疗有关规定报销。急诊须48小时内(法定假日顺延)到省医保局备案登记。

所需手续:(必须全部加盖医院专用章):急诊手续、报销票据(医院打印的正规专用票据)、费用明细(含具体费用项目、数量、单价)、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病程记录、医嘱等)、转院单和医保卡复印件。

注:报销标准与省直在哈报销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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