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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就业政策详细内容

健康界失业保险小编从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清远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发"稳岗补贴",鼓励不裁员、少裁员。这项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补贴标准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清远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就业政策详细内容

企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按粤人社函〔2015〕1812号文要求稳定岗位的企业。

1、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0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二)按粤人社发〔2015〕54号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企业范围包括:一是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二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三是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有关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四是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意见》指出,各县(市、区)对符合申请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意见》要求,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今年12月15日前申请

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今年12月15日前申请

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5年12月15日前向市和各县(市、区)社保局提出稳岗补贴申请,市和各县(市、区)社保局受理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报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及之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和各县(市、区)社保局提出稳岗补贴申请。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补贴资金将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拨付。2015年及之后符合条件的企业,补贴资金将每年10月31日之前拨付。

《意见》提出,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因此,申请完成后的企业,要接受人社局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失业动态的监测,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定期评估稳岗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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