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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潮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最新政策

健康界工伤保险小编悉知,根据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1号)精神,结合潮州市实际,潮州市人社局将对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最新政策调整如下:

了解潮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最新政策

一、老工伤人员范围及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根据粤劳社发〔2008〕21号文规定,截止1998年11月1日(《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规定参加了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的,在其参加工伤保险之前,该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伤人员,属本通知所称的老工伤人员:

(一)因工死亡的职工;

(二)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现仍在原单位的在职职工;

(三)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含已社会化管理的)并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经审核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工伤人员,自其按粤劳社发〔2008〕21号文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提出老工伤确认申请之日起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潮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二、老工伤人员确认办理程序

(一)老工伤人员由受伤时所在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申请老工伤确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老工伤确认申请书,《老工伤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2. 受伤时所在单位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制的证明材料;

3. 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 提供职工个人及受伤时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5. 受伤时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以及有效的事故证明材料;

6. 属于职业病的提供首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7. 受伤时医疗机构救治病历记录或死亡证明等医疗证明材料;

8. 有关部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事故性质的辅助材料。

(二)已退休并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向退管机构提出申请;仍在职、已退休未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以及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退管机构或用人单位接受申请后,应提交相关材料,报送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确认。

(三)退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受理老工伤确认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受理老工伤确认申请后6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老工伤确认意见书》。凡确认为老工伤的,按现行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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