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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明市实行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通知

参加职工医保和参加新农合医保的患者:

一、根据明医改组[2014]6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5月1日起,凡参加医保对象需住(转)院,应在统筹区域内遵循“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

二、转诊办理程序。

1、全市城乡参保对象到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由基层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填写《三明市参保对象转诊证明》,并经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转往二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2、参保对象在二级医疗卫生机构还无法诊治的疾病,需要转到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定点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填写《三明市参保对象分级诊疗转诊证明》(以下简称《转诊证明》),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治医生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将参保对象转诊情况报送当地医保分中心备案。

3、三明市转外住院办理程序。如果三明市内的三级医疗机构无法诊治,要转到三明市以外(如福州厦门等地)诊治的患者,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填写《转诊证明》,并经市医管中心备案后转市外治疗。三明市转外住院患者个人自付在原基础上增加10%。个人原因自行转外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增加40%。

4、特殊情况住院办理程序。在三明市外异地居住参保对象,在当地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告知参保对象原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患者或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参保对象原参保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特殊人群如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

5、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在三级或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治疗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到基层医疗机构。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凭上级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应免收诊察费,取消医保报销起付线,并优先安排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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