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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每人每年50元

为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疗覆盖面,保障我县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在执行《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田政文[2008]30号)的基础上,对该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是将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中原“参保对象范围”修改明确为:凡户籍为本县城镇居民人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时间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是将原“参保缴费”程序办理中有关“成年人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在户籍所在地乡镇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中小学生在所在学校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规定,统一调整修改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人口,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在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成年人及在校生也一并在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和家庭成员一起参保。这样今后中小学在校生就不用在所在学校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而是一同纳入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是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期为每年10月8日至12月10日”,修改为“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仍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四是将原“成年人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40元,未成年人居民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个人缴纳40元”的规定,结合有关文件精神(个人缴费不低于50元标准)等实际情况,调整为每人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50元,政府补助20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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