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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社会保险政策条例调整最新消息

据国家规定,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泉州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养老、医疗、生育保险都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具体调整了哪些方面呢?健康界社保小编整理提供了最新详细内容。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新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福建泉州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将由原来的260元调整到320元。编者从福建省泉州市社保中心了解到,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如需按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基数,还需到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泉州全市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为101752人。目前,这部分人群月缴费基数为1300元。泉州市社保中心相关人员介绍,下月1日起,该缴费基数将按1600元执行。也就是说,目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每月需缴纳养老保险费1300元的20%,为260元,下月起该费用则为1600元的20%,那就是320元。这样算来,每人每月缴费上调60元。

下月起(2016年1月),用人单位、职工个人需按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分别是18%、8%。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加强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的审核把关。

如此前已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的参保企业,企业将有3个月的申报宽限,宽限期后还未提供备案意见的,从第4个月开始应连同前3个月按照实际工资总额计算缴费。

通知提出,参保的私营企业等单位,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将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征费。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中属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下岗自谋职业的“4050”(备注:40周岁、50周岁)大龄人员,要继续落实配套的缴费补助政策,鼓励和帮助他们做好养老保险的缴费工作。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新政策

据了解,新出台的文件就三方面的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一是明确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基数以及待遇;二是对中断补缴和等待期的待遇支付作出新的规定;三是明确了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医保关系转移、工龄认定及实际缴费年限。

财政补贴居民医保额度提高今年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补助提高后,泉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变化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泉州市医保中心主任庄国阳表示,具体变化体现在:

一是个人缴费不变、财政补助提高(达320元),总体提高了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成年人达470元)。

二是在现有居民医保报销水平的基础上(三级医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65%、一级医院报销90%),结合今年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再进行调整提高。

三是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提高至7万元。

四是建立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城镇居民每年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32283元以上部分按费用分段再进行50%—70%补助,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最高可赔付20万元,居民年度最高可报销27万元。同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的居民门诊费用,在约定门诊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起付10元后按50%报销,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含起付标准、按比例自付费用)。

生育保险政策多项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减半

根据《通知》,用人单位应按其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此次新规对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作出调整,明确减半征收,每月按0.3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也可享待遇

除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外,此次新规还明确,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即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

领取生育津贴天数有所增加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其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其中:顺产领取生育津贴天数由原来的90天增至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生育产前检查费待遇提至450元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所谓生育医疗费用包含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其中,生育产前检查费按产前检查基本项目实行包干管理,包干标准由原来的250元调整提高至450元。

《通知》规定,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关系可省内转移接续

生育保险关系可在省内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予以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时间重算

新规还明确,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通知》还规定,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员工依法享有社保权益,《通知》提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要求各参保单位应于下月底前完成员工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比对工作,同时办理两险种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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