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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泉州市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后新标准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正式建立以来,经过不断的调整充实,到199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已趋于完善和规范。从泉州市人社局了解,泉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印发文件,全面启动实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办法。这一补充更加完善了泉州市工伤保险方面的政策,具体请阅读下文。

2016年泉州市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后新标准

泉州市失业保险覆盖的范围和征缴比例标准

已从原来的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同时还规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

泉州市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享受失业保险

(1) 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

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享受期限,凡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泉州市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享受失业保险

泉州市享受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工人事档案及其职工的缴费年限审核,一般以该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之日起计算;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泉州市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和再次失业缴费计算标准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缴费不满一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但前次失业应领取因重新就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继续领取。没办理过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以及超过发放截止期限的失业人员,不可以恢复继续领取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核定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办法:采用两次合并后总金额的平均值作为月享受的标准(两次合并最长不超过24个月,如两次相加超过24个月,将金额低的月份舍去后计算出平均值)。

泉州市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和再次失业缴费计算标准

泉州市失业保险领取救济金的标准

(一)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70%标准发放;

(二)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75%标准发放;

(三)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标准发放。

泉州市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调整后标准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不低于本人失业救济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救济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已实施医疗保障制度的,按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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