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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衢州大病保险新政解读

近日,《衢州市大病保险办法》出台,将有效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衢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以下是健康界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

近日,《衢州市大病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由于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办法》将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据介绍,大病保险基金由各县(市、区)根据上年度末参保缴费人数,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转至市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大病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自付费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的费用和住院参保人员的专家远程医疗会诊补助。2016年的起付标准确定为2万元。

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科工作人员介绍,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累积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无需另外缴纳保费,补助标准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2万元按55%补助,12万元以上按6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15万元。而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需要每月每人缴纳5元保费,报销比例也相应提高,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一按9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35万元。

“大病保险统一纳入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人员说,参保人员在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刷卡记账管理;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本人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参保人员在市外未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通过录入医保系统进行审核和支付。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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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实行“三统一”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参加对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大病保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筹资方式

大病保险基金由各县(市、区)根据上年度末参保缴费人数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转至市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其中,各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增减人数的费用按照当年净增人数于次年3月底前结算。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筹资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基金收支情况适时公布,同时也作为招标的基准价。

基金支付范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自付费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的费用和住院参保人员的专家远程医疗会诊补助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其他超出规定发生的医疗和其他费用,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起付及补助标准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给予补助。

其中:起付标准以上至12万元按55%补助,12万元以上按60%补助。结算年度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2016年起付标准确定为2万元,最高支付额为15万元。

支付方式

大病保险统一纳入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

参保人员在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刷卡记帐管理,按规定由个人支付部分由本人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在市外未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通过录入医保系统进行审核和支付。

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以后根据年度收支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适时进行调整),缴费办法按各地原办法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后在2016年待遇标准基础上提高部分待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一按90%补助,最高支付额增加到35万元。

调整周期

大病保险政策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市社保局可根据全市大病保险实际运行情况,对全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享受待遇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执行时间

《衢州市大病保险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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