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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14号)要求,定于6月15日至7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一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二是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三是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四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五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治欠保支情况;六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七是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八是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等。各区县要重点检查第1—5项内容。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责任落实。

(二)加强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各区县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认真检查,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各区县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对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要集中开展排查,对发现的拖欠工资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解决,防止因拖欠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

(四)改进执法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要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要求,将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强对违法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

三、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和材料报送工作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对本区域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形成专项检查书面总结,于8月2日(星期二)前,连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一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

联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

联系电话:23338020(传真)

内网邮箱:user037

外网邮箱:tjldj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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