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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6〕10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区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2016年财政补助。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为47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103元、山区补助155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72元;市、县(区)财政对川区补助69元、山区补助17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

(二)2017年个人缴费。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90元、二档250元、三档505元。

(三)2017年特困人群补资助标准

1.民政资助。2017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6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贫困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90元。

2.财政补助。2017年,对城镇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城镇未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自治区财政各补助5元。对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农村未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在上述基础上,由财政对城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186元(其中对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156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医疗待遇;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415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医疗待遇。自治区与市县(区)财政对上述人员参保增加的补助按川区6:4、山区9:1比例负担。

自治区财政对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505元,个人不缴费,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三档缴费的医保待遇。自治区财政对城乡特困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标准60元。

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可以选择一档或三档缴费,其中按一档标准缴费后,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筹资水平调整后各档次标准

参保

档次

筹资标准(元)

个人

缴费 

特困人员缴费

低保对象等

重点优抚对象等

个人

缴费

财政

补助

民政

资助

个人

缴费

财政

补助

民政

资助

一档

90

30

0

60

0

0

90

二档

250

130

60

60

100

60

90

三档

505

445

0

60

415

     0

90

在以上补资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由财政对城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186元(其中对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156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医疗待遇;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415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医疗待遇。自治区财政对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505元,个人不缴费,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三档缴费的医保待遇。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动员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对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积极探索更加便捷的参保、结算服务形式。要及时安排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和医疗费用监控,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各地在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

附件:2017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资助标准一览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7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资助标准一览表

序号

人群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一档筹资

二档筹资

三档筹资

一档筹资

二档筹资

三档筹资

个人

民政

财政

个人

民政

财政

个人

民政

财政

个人

民政

财政

个人

民政

财政

个人

民政

财政

1

成年人

90

250

505

250

505

2

未成年人

90

505

90

505

3

低保对象(成年人)

30

60

130

60

60

445

60

130

60

60

445

60

4

低保对象(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人

30

60

445

60

30

60

445

60

5

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

90

415

90

415

6

重点优抚对象

90

100

90

60

415

90

100

90

60

415

90

7

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残

90

415

90

415

8

低保对象且三级中度残疾

34

60

156

445

60

34

60

156

445

60

9

三级中度残疾

64

186

505

64

186

505

10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

90

100

90

60

415

90

100

90

60

415

90

11

在校大学生

90

505

90

505

12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

30

60

445

60

30

60

445

60

13

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

505

505


抄送:各市、县(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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