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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葫芦岛市生育保险新政策讲解

据健康界小编走访了解,生育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近日,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依据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修改。这次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规范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等方面的内容。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016年葫芦岛市生育保险新政策讲解

葫芦岛市调整生育保险待遇进行

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节育医疗行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的发放流程不变,仍由参保单位专管员代办,在连续缴费的前提下,休假期满后每月10—20日到市医保中心领取。

葫芦岛市调整生育医疗费结算方式

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实现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产前检查、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行为后,通过院端医保程序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参保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正常妊娠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医保费用在限额标准以内(含限额标准)的部分,由市医保中心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葫芦岛市调整生育医疗费结算方式

超过限额标准及医保目录外自费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个人收取;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可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长驻外地职工在派驻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费用结算。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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