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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职工医保新规定详解

徐州市日前调整和完善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该市人保局医疗保险处负责人,针对大家提出的热点问题对新政策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缴费比例

一、职工医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的?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制度,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2000年8月1日徐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仅指2000年8月1日以后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的年限。

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

(二)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三)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二、用人单位医疗保费的缴纳比例如何调整?

答: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7%调整为9%。参保人员2%的缴费比例不变。

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费缴纳比例如何调整?

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1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选择上述参保形式,一个统筹年度内不予变更。

四、为什么要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答:一是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要求;二是按照上级新规定,将实行缴费年限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徐州市退休人员一直由单位按照7%缴纳医保费,医保基金出现新的缺口;三是徐州市退休人员占比较大(徐州市在职与退休人员的抚养比为1.98:1,全省平均水平为3.17:1),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相对较高且将不再缴费,负担较重。加之,徐州市破产关闭企业相对较多,医疗需求较大;四是省内多数市单位缴费比例均已调高(南京、苏州、镇江为9%,无锡、常州、南通、盐城为8%。);五是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已由22%下调为21%,明后年将下调至20%,单位负担基本没有变化。

关键词:个人账户

五、单位征缴比例中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如何调整?

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划入比例由3%调整为2.5%;

3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划入比例由3.3%调整为2.8%;

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至退休的划入比例由4.2%调整为3.7%;

69周岁(含)以下退休人员的划入比例由6%调整为5%;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划入比例由7%调整为6%。

六、个人账户资金的用途有哪些?

答: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原规定用途(支付本人住院、门诊、药店购药、家庭病床等个人自付部分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以及缴纳本人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费用)的基础上,扩大到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所有准字号药品,但其费用不累计计入起付标准。

七、今后如何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和完善医保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

答:(一)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符合《江苏省急危重症诊断标准》的急危重症住院病人,适当增加专项控制总额,年终结算;通过卫生部门推行临床路径管理,积极实行住院单病种付费。

(二)在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对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同一剂型规格的药品,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适当加大个人先行支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财政部门制定。

八、对大重病患者和弱势群体的医疗补助今后如何倾斜?

答:每年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增收情况预留专项资金,用于当年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的医疗补助。具体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关键词:起付标准

九、市内住院起付标准如何调整?

答:(一)市内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由800元调整为9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300元调整为4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的起付标准不变。低保、特困(指持有《徐州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下同)和重度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69周岁(含)以下的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65%、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50%执行的标准不变。

(二)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三)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人员,同一统筹年度在市内门诊和住院累计起付标准最高不超过徐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

(四)低保、特困和重度残疾人员应进行资格申报登记,并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十、为什么要调整市内住院起付标准?

答:(一)住院起付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中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同时调整住院起付标准也是国家医保政策要求的。国发〔1998〕44号第三条规定: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按照徐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其10%的数额远远大于本次调整的三级医疗机构的900元标准。

(二)在近年人大政协提案建议中,认为徐州市起付标准过低,且规定最高达到一定额度后住院不再执行起付标准,是导致住院率居高不下、门诊病人挤占住院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议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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