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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随政发〔2012〕3号)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全市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随州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普通居民130元/年•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30元/年•人,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和残联部门确定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贴。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每年12月前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纳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续保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家庭成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在学校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在校学生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份(毕业后在家待业可享受当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补缴当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从出生后即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他人员每年中途不再参保缴费。断保达1年以上的居民再次参保缴费按首次参保对待,断保前的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

三、职工、居民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00元;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不含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

转省内部属定点医院1500元;

转省外部属定点医院2000元;

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不设起付标准。

职工巳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下定点各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上相应级别标准执行,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级别及性质按转市外和省内部属定点医院标准执行。

在同一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递减100元,但最低不少于300元。

四、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政策调整:

1、职工医疗保险住院甲类费用报销95%,乙类费用报销80%,《药品目录》内血液制品和进口材料报销70%;

2、职工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转院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内部属定点医院住院政策内费用先自付10%,转省外部属定点医院住院政策内费用先自付20%;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因公、休假、探亲在异地急诊住院)在定点医院住院,属于省级及市级以下的住院政策内费用先自付10%,属于部属定点医院住院政策内费用先自付20%;其余政策内费用再按第一款规定标准付起付线后按以上规定比例支付。

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转省外部属定点医院,医疗保险政策内甲类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65%、55%、45%,乙类费用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下调10%。

4、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政策内生育的住院费用补助800元/人;

5、职工、居民使用全血、血细胞、血浆统筹基金不支付。

五、最高支付限额调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政策内费用(含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政策内费用)15万元;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政策内费用(含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政策内费用)12万元。

3、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政策内费用60万元(含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政策内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

费用)。

4、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当年最高报销限额30万元。

六、特殊慢性疾病病种增加类风湿性关节炎(含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七、转院或已办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员,在省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必须按规定在定点医院即时结算。

八、参保人员因欠费暂停享受医保待遇在定点医院住院自费结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外或异地住院自费结算的医疗费用,以及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在异地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重大疾病门诊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后的12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时限视同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办理报销手续。

九、职工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到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参保单位继续按规定缴费到最低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每年缴费到最低缴费年限,也可在退休当年以全市在岗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年递增5%的比例一次性缴费到最低缴费年限,终身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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