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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黄冈市医疗保险政策最新条例

据健康界医疗保险小编获悉,《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正式施行。医保新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政出台有哪些问题值得关注呢?小编整理了黄冈市医疗保险新政策相关信息,供广大市民参考!


新政是怎么出台的?有哪些新亮点?

《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制定实施的。该《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6日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新政策出台后,原2000年实施的《黄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将停止实施。

该新政有四大新亮点:

1、退休人员免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上调到50万元。

3、调高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分两档计入:60-73岁由原来的3.7%调至3.8%,新设74岁及以上按4%计入。

4、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缴费费率由6%调整至8%,个人2%不变;大病保险费每人每年由80元调至100元。


哪些人员可以参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限制在从业年龄段内的人员。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保人员该怎么缴费?

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或6.5%的比例按年度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按月缴费。

企业单位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企业破产时,在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的同时,必须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其退休人员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缴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原在单位改制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现已退休未参保的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或6.5%的比例一次性趸缴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职工基本医保参保手续后开始享受待遇。


凡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应同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100元/年标准缴纳,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各承担50%,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实行终身缴纳,与基本医保费实行同核同征。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异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但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退休享受待遇的,在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所在单位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一次性趸缴或以其退休费按8%的比例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可逐年缴纳)至规定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基金怎么管理?

职工医保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构成。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开核算、互不挤占。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个人账户;按单建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不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配置:(一)35周岁及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3%的比例记入;36-49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3.2%的比例记入;50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3.5%的比例记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或退休费(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3.8%的比例记入,年满74周岁按4%的比例记入。(二)累计参保年限以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模式参保合并计算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以上年度本人退休费或养老金为基数,以退休时对应年龄段的个人账户配置比例乘以统账结合缴费年限占累计缴费年限的比值记入。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员调出统筹区,或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可随同转移;参保人死亡的,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划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生病住院能享受什么待遇?

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自主选择“定点机构”就医、购药。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且在起付线以上、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一)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二)用于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三)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四)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五)用于支付家属医疗费用,为本人和家属缴纳医疗保险费。

住院起付线。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起付线:1、一级及以下医院当年度首次住院起付线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200元;2、二级医院当年度首次住院起付线为500元,第二次住院为4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为300元;3、三级医院当年度首次住院起付线为700元,第二次住院为6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为500元;4、除退休后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异地就医,或因本地医疗技术有限,经批准转外治疗的,或出差在外突发疾病需要异地就医外,其他在统筹区外住院的起付线为1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办法。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计算支付: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分段支付限额以下的本地住院费用中,甲类药品和普通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院为6%;二级医院为9%;三级医院为12%。退休人员自付比例比在职人员降2个百分点。2、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先自付10%,《湖北省另收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种目录》中的特殊材料先自付30%(按国产招标价),再按前款规定的不同层级医院自付比例执行。转诊转院原则上只准转到统筹区外的定点医院,结算时政策内费用首先自付10%;没有在定点医院即时结算或转到非定点医院的首先自付20%;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首先自付30%,再按各级医院自负比例规定结算。

因同一病种15日内再次住院的不收起付线;从低级别医院往高级别医院转院的须补足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和晚期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期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期,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者只收一次起付线。

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基本医保及大病医疗保险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新参保人员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年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患者因病确需转诊转院,需经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建议和缘由,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参保人员外出或退休人员异地居住期间发生疾病需在统筹区外异地就医住院的,需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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