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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2016年社会生育保险的新政策

根据中央社保部和省人厅的要求,牡丹江市制定了《牡丹江市企业生育保险的新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该《政策》中表明了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了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为此,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这《政策》做如下介绍。下面,就跟随健康界小编来解读这几项新的政策吧。

牡丹江市2016年社会生育保险的新政策

牡丹江市生育保险新政策的调整

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无需缴纳,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从1月1日起,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参保职工难产待遇提高,加发天数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

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缴费次月起满10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单位整体中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从补缴次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单位整体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单位整体中断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视同首次参保。其中,因单位漏报等原因导致个别人员中断缴费的,这类人员无论是否补缴,均视同首次参保。

牡丹江市生育保险新政策的调整

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其生育(流引产)或配偶生育之时的参保所在地按相关规定支付。男性参保人员享受护理假津贴时,其配偶生育必须符合国家晚育政策。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员,不得重复或交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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