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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省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

2016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按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住院的按6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二)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三)未成年居民、特殊群体享受二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我省将巩固和扩大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力争2016年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通知》在巩固扩大居民医保覆盖面,完善筹资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强化管理服务,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一: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规定将学生、儿童、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人群,重点是流动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居住在城镇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其中,专门明确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凡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规定二: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

《通知》明确,为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按照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元,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人均达到380元。

规定三: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关于调整和新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

《通知》提出,各市、州于今年10月底前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同时,各地要在确保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建立多渠道筹集机制。2015年实际支付比例要达到合规医疗费用的50%以上。另外,通过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政策衔接和费用即时结算服务,并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在2015年底前实现居民在本统筹区内持卡就医即时结算,2016年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规定四:强化管理服务,采用集中征缴方式

《通知》指出,居民医保缴费时间明确为当年9月至次年3月,参保人员缴费后正常享受待遇。新生儿和新入学的大中专学生参保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应在上述缴费时间内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规定五: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通知》规定,凡发现并经查实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职工医保已经实现“一卡通”

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州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的办法,也可以通俗地称“医保一卡通”。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实现全省“医保一卡通”。

据了解,我省于2013年正式出台《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辖区内跨市、州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仍按照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具体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纳入本办法结算:

长期异地居住、常驻异地学习工作、转诊转院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和其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医疗费用。异地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异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只能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未建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

其中还规定,所有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纳入异地就医定点范围。省和市、州,可在其中选定一定数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异地住院和其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就医医疗机构。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将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据省人社厅医保处负责人解释,信息系统建立完成后,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普通门(急)诊就诊、药店购药,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刷卡。而长期异地居住、常驻异地学习工作、转诊转院人员,则需要按参保地相关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并在指定范围的医疗机构就诊。

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须知

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必须持有全省统一制发的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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