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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出台

为确保职工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完善柳州市职工医保政策的要求,柳州市决定调整本市职工医保政策,新政将从7月1日正式执行。健康界医疗保险小编从柳州市人社局、社保局了解了新政策和原政策相比有哪些新变化。详情请看下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

从7月1日起,《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5)》将正式施行,新政策的变化主要涉及3个方面,其中和参保人员相关的有两个。

个人账户划入金额有变

新政策规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月划入,划入标准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年划入,划入标准为本人年缴费基数的3%。

个人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并办理“在职”转“退休”的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后,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或申领养老金时核定的个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原已退休人员按上年度个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如本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的金额确定;低于60%以及无法明确基数的,以60%的金额确定)。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3.2%。

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出台

新政策将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由原来的4.25%调整为3%,调整了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并将划入标准由3%提高到3.2%,这是政策向退休人员倾斜,增加老年人的看病钱。按照原来的政策,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是退休时核定的退休工资,也就是固定下来多年不变。新政实施以后,柳州市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金额都将有较大幅度增加。

以2009年退休的企业职工张师傅为例:张退休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2200元。由于基本养老金连年上调,2014年,其基本养老金已达3500元。原政策的年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年缴费基数×3%,即2200元/月基本养老金×12个月×3%=792元。现政策的年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年缴费基数×3.2%,即3500元/月基本养老金×12个月×3.2%=1344元。

因故未办审批的异地就诊可报销

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柳州市原政策与全国各统筹地区一致,制定经审批后转院转诊和异地就诊费用可报销条款,对未办审批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参保人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到外地住院治疗,回来后未获得报销,从而产生意见。

新政策增加了有关未办手续自行到异地就诊的医疗待遇报销政策。具体为:符合转诊转院及异地就诊条件,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审核手续的,在自治区内就诊先支付比例为20%,在自治区外就诊的先支付比例为40%,其余部分再按本市相关标准享受医保待遇。异地先支付费用由个人承担,不计入大额医疗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政策的前提条件是疾病本身符合转诊转院而未办理手续,如果疾病本身很轻,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完全可以解决的,自行到市外就诊仍然不给报销。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政策调整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有关加强门诊慢性病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柳州市门诊慢性病政策将向自治区政策靠拢,《关于加强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将于7月1日起执行。与原政策相比,具体调整主要涉及5个方面。

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出台

执行全区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病种

自治区正在谋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专门下文要求柳州市执行门诊慢性病的统一政策,并向北部湾政策靠拢,以利于下一步省级统筹的实施。因此,柳州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将按自治区要求,由原来的61种调整为21种。

具体病种是: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充血性心衰、慢性活动性肝炎巩固期、肝硬化、糖尿病、冠心病、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活动期、血友病、银屑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甲亢、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

政策调整后,经过对原有部分病种进行合并,病种名称和数量均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一致,病种数量为21种,调整后实际减少了34种。单从病种数量看减少很多,但实际上所减少的都是像慢性胃炎等病情相对较轻的病种。从已确认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数看,将由原来的8.2万人下降到7.2万人。

实行门诊定点就诊管理

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使用完之后,支付起付标准费用,享受门诊慢性病统筹待遇。享受门诊慢性病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员,实行门诊定点就诊管理。参保人员选择本市3家定点服务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治疗机构,其中1家三级医疗机构、1家二级医疗机构、1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了门诊慢性病外购药手续的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统筹药店,作为定点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可携带本人医疗证、IC卡,到本人选定的一级医疗机构办理选点手续,并在该机构同时选定三级、二级、药店等其他3家定点就诊机构。经选点登记确认后,本医保年度内不办理变更。如需变更,次年首次就诊时办理确认。办理选点登记后,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应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享受门诊慢性病相应待遇,也不累计起付标准。

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出台

实行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

新政策事项实行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管理。对21种门诊慢性病每年度每个病种设置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当年度达到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员同时办理多个病种的,除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血友病4个病种外,当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两万元。

各个病种统筹基金年度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当中,最低的病种为2000元,最高的病种为4.5万元。经过测算,所设置的限额覆盖了90%-95%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门诊最高费用。

执行全区统一的起付标准

本次门诊慢性病政策调整,门诊起付标准也相应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因门诊慢性病就诊时,应先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使用完后,现金支付起付标准。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异地就诊按1200元/年)。已办理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相应门诊慢性病时,方累计起付标准费用。

报销比例有变化

按照自治区的规定,门诊慢性病统筹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为70%,退休人员为75%。而柳州市在政策调整过程中,考虑到国家要求执行分级诊疗的要求,采用不同等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不同的方式,主要目的是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等级高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低,等级低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高。

新政策规定,已确认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使用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80%,一级医疗机构、未定级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统筹药店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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