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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健康界医保小编从贺州市人社局了解到,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水平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断加强对生育保险体系的完善建设。据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精神,决定对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待遇调整。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

政策:贺州市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由90天调整为98天。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69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贺州市生育保险政策

三、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以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在贺州市内多个用人单位参保并缴费的,缴费时间可合并计算。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部门公开招考录用或调动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参保缴费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6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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