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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桂林市社保的相关事项介绍

社保办理有什么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很多人都还不清楚,相信这些都是广大市民想要了解的内容,现在健康界社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桂林市社会保险之一医疗保险办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 参保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征缴条例》),《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2001]13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指定一名劳资或财务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新参保单位的准备工作内容如下: 

(一)收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参保单位购买“医保参保单位数据电子申报与管理系统”(简称“报盘系统”),使用方法由软件开发商负责培训。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按程序要求录入单位信息、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社会保险登记等内容,存入U盘后报送医保所。  参保单位应认真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不得随意填写或漏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应与身份证(户口)一致,“身份证号”填写身份证号码(15或18位数)或户口本上的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应与人事档案记载时间一致。     

(二)填写《参保单位登记表》 

到征管科领取《参保单位登记表》,填写单位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逐项填报,并与录入U盘信息一致。其中主管局即主管部门、单位性质、电子邮件等所有项目不得漏项和填报错误。  “单位性质”主要分为机关、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等。若单位有企业和事业双重身份或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一个单位两套牌子的,应在单位信息备注栏中予以注明,审核时须带来所有资料一起审核。企业单位中分为国有、股份、合资等等具体的单位性质,应按单位性质如实填写。  “行业类别”主要根据参保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如一个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指占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行业类别名称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劳社部发[2003]29号附件)行业名称填报。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持有关资料到医疗保险所办理变更登记。     

(三)须报送的审核资料(凡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参保单位登记表一份;

2、已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U盘;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报送如下材料:

①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②上年12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年中调整工资的,需带调整工资前最后一个月和12月工资表);

③上年度会计报表;

④上年度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⑤上年度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企业单位报送如下材料:

①《养老保险职工花名册审核表》;

②《养老保险金缴费手册》;

③市劳动保险所打印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花名册或“职工退休审批表”; 

7、机关、事业单位报送如下材料:

①《编制机构管理册》;

②《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③退休审批表(或主管部门审批的退休文件),在市机关事业保险所领取退休金的需提供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花名册。 

(四) 医保所审核资料 

医保所审核参保单位提交的材料,如参保信息有误,参保单位须进行修改后再提交;如参保信息正确无误,参保单位按医疗保险所指定帐户,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费用到帐后,由征管科安排打印《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保证》);同时由医保所打印“制卡信息表”,由参保单位核对参保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核对无误后凭此表及参保人填写的《桂林通卡申请表》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桂林通卡”。 


二、选择住院定点医院和办理证、卡 

新参保单位在收集参保人员信息时须同时做以下准备工作:

(一)向参保人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二)参保人选择住院定点医院。录入参保人基本信息前单位须通知参保人本人选择住院定点医院。住院定点医院限三家,其中一级医院1家,二级以上医院2家。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第五人民医院)不用选点,所有参保人均可办理住院;专科医院亦不限点,但限患专科疾病方可住专科医院。桂林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名单另附。 

(三) 办理“桂林通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划入“桂林通卡”医疗保险区域后方可使用,为保证参保人能及时使用个人帐户资金,参保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同时到发卡银行办理领卡申请手续。参保单位统一领取“桂林通卡申请表”交参保人填写,并负责收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按医保所打印的“制卡信息表”由参保单位负责核对后,交到发卡银行。

三、缴费及人数核定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1、参保单位填写参保人基本情况时,应按要求申报职工工资总额及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经医保所核定后作为参保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医疗保险文件汇编第二册)执行。 

2、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按60%作为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的在册职工,以上年度工资总额(应发工资)为缴费基数。上年度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如停薪留职人员等),以统筹地区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新调入本市、部队转业、新招用工人员以参保当月工资总额作为月缴费基数。  4、退休人员以上年度退休养老金总额和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津贴总额为缴费基数。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当月退休养老金为月缴费基数。退休金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5.企业下岗职工、内部退养人员可按实际领取的生活费标准填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重新上岗或重新就业人员按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在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5%缴纳;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5%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征缴条例》第12条)。 

(三)参保人数及人员性质填报 

1、参保人数。新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包括单位现有全部在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个人,即包括正式职工及签定长期或短期合同制职工;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及户籍关系在外
地的职工;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包括中国籍职工及外国籍职工。  单位在册职工不包括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从参保人员中核减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为其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未重新就业的,由个人按桂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缴费续保。 

2、人员性质。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管理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在职和退休。在职即在册职工,包括在岗和不在岗以及签定长期或短期合同制人员。不在岗、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内退人员、农民工按在职人员办理。  为便于统计参保人员信息,个人参保信息“人员性质”附项中含“在岗、不在岗、农民工、军转干部、残疾军人”等内容,请按要求认真选择相关内容。 

(四)参保人年龄 

参保人员的年龄以上年12月31日前的实足年龄确定,个人帐户比例调整每年1月按实足年龄进行调整。填报参保人基本信息的年龄应与身份证记载一致,参保人办理退休的实足年龄以档案记载为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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