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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

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民优字〔2006〕19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解决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问题,规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以及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应逐步构建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为补充,个人负担为辅助,与国家基本医疗制度相衔接,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退休年龄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筹资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筹集,一次性缴纳。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四、城镇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由统筹地区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五、农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七至十级残疾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含红失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60周岁以上在乡孤老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解决。

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要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的标准要略高于安徽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七、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将符合《关于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指导意见》(皖卫字[2006]86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惠民医疗服务之中。接诊的医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要求,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尽可能减少患者的费用负担。

八、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医疗优惠、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影响生活的,应给予医疗补助。各地要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具体的医疗补助办法,由各地根据中央、省医疗补助情况和自身财力以及实际医疗保障水平自行制定。

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各类抚恤补助优待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可用社会捐助、福利彩票公益金、上级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作为补充。

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分开核算,并建立财政专户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医疗补助资金执行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医疗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工作。要严格审核享受医疗保障的重点优抚对象资格,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缴纳费用等手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重点优抚对象,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相应的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商财政、民政部门共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安排好有关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筹集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县(市、区)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切实帮助解决。中央及省财政对国家和省级重点扶持县及重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优惠待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十一、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提高,由民政部门会商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相应的调整。

十二、本实施意见(试行)待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后,再作修订。

十三、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十四、本实施意见(试行)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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