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所掀起的惊涛骇浪还远远没有平息。
集采所掀起的惊涛骇浪还远远没有平息。 两年前,国家集采正式走上舞台,众多企业为了生存在集采场上演了一幕又一幕斗牛 士般厮杀,最终“血流成河”,哀鸿遍野,杀出了惊天动地“地板价”,医保局也赢得了民众的赞许。
当时,舆论就发声:没有中标将失去市场,企业或将突然死亡,而中标了尽管赢得了市场却丢掉了利润,也是一地鸡毛。基于此,大家都寄希望于协议期满后重头再来。
然而,当看到近日(11月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下称《通知》)后,也许所有企业心里都有一丝丝“拔凉拔凉”的寒气。
《通知》对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是怎么安排的?
《通知》首先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把准改革方向,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以省或省际联盟为单位,依法合规,平稳开展接续工作。其次要求精心做好接续工作。
一要坚持带量采购。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
二是分类开展接续。着眼于维护市场和临床用药稳定,综合考量企业和产品的多方面因素,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三是强化信用和履约评价。把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融入到接续规则各个主要环节中,使其在企业申报资格、中选资格、中选顺位、供应地区选择中发挥实质性作用。要求采用综合评价方式确定中选企业的,各省应将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纳入综合评价因素,并赋予较高的权重。
暂未采用综合评价的,应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情况作为企业入围的重要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信用评价较好的企业优先中选。如信用、履约情况较差,在接续规则中应予以惩戒。申报企业如被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违规名单”或被所在省认定为不同程度失信的,可按规定采取中选顺位后移、降低带量比例、减少供应地区等处置措施,直至暂停其参加接续的资格。
四是完善配套政策。继续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减轻医疗机构回款压力。完善集采品种挂网规则,进一步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协同,切实提升患者获得感。
五是加强履约监督。建立健全中选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保障中选药品在生产流通全过程可追溯。针对中选企业供应、信用等方面开展监测评估,压实履约责任,并将评估结果应用于未来的集采工作。
对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三大疑问
一是为什么规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通知》明确,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可参加。
关于约定采购量问题,《通知》规定,由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拟采购药品的需求量。医保部门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总量,结合带量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至于为什么要规定“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就不得而知了。
一般地,随着合理用药工作的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对此认识也在不断提高,再加上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深入,药品将成为医疗机构的成本,因此不合理用药肯定会越来越少,药品使用量应该降低才对。
如此,约定采购量理应少于上一年度,怎么会不少于上一年度呢?何况,这两年因疫情和打击骗保越来越严厉,很多医疗机构的病人在减少,用药怎么会增加?不仅如此,《通知》还要求对于报送需求量明显低于上年度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要求其作出说明,并加大对其采购行为的监管。
二是到底以哪种方式来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难道一次不中选,企业就永远没机会了吗?
《通知》提出,着眼于维护市场和临床用药稳定,综合考量企业和产品的多方面因素,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所谓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所谓竞价,是通过市场运营机构组织交易的卖方或买方参与市场投标,以竞争方式确定交易量及其价格的过程。所谓综合评价,是指使用比较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对多个指标、单位同时进行评价的方法。
那么,到底应该采取哪一种方式来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通知》规定,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原则上在稳定价格水平和临床用药的基础上开展询价。言下之意,就是上一轮集采时未中选的品种就没有机会了。
至于具体怎么询价,《通知》指出: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
询价上限为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可根据企业报价意愿,结合对企业及其产品的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通知》同时规定,对询价未成功,或者上一轮集采时等额产生中选结果,或者当前市场中已有非中选产品实际销售价明显低于上一轮集采本省最低中选价且有实际供应的,可通过竞价方式重新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鼓励对企业的供应、履约情况及产品质量、临床反应等开展综合评价。
《通知》明确,上一轮已中选企业,如综合评价结果或信用、履约情况较好,可在接续工作中优先考虑,如果以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似乎上一次没有中选的企业,这一次基本上也没有多大机会,那么这样便公平吗?
三是到底可以遴选几家企业?
《通知》规定,需求量较大或供应保障要求较高的省,鼓励同一品种由多家企业中选,不同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同时要求按照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那么问题来了,这里鼓励同一品种由多家企业中选,到底是几家呢?
总之,集采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改革举措,其中掀起的惊涛骇浪远远没有平息,不但给医疗机构,也给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造成了巨大冲击,因此,其每一个动作都必须充分调研以避免负面影响,作为企业也更需要积极主动去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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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作者
徐毓才
中华医学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
陕西省政协医卫体委员会特聘专家
出版《基层医改思考》《基层医院管理文萃》《新医改,2015记忆》等著作
来源:思齐俱乐部
排版:Joyce 责编:Ad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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