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or弹?《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落地“脆响”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下称《办法》),6000多字的新规迅速吸引无数眼球。第一时间抢读内容的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者,萌生了怎样的读后感?健康界把视角转向每天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捕捉一线真实声音。
直观改变
健康界访谈的多人提到,过去,我国的医疗质量和安全标准散落于多个文件和制度,以医院评审标准最为集中,没有系统化的规定。此次发布的《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填补了一直存在的空白。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医务处处长王惠英认为,《办法》发布得很及时。过去多年,虽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均重视医疗质量管理,但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因而急需从宏观层面统一思想和标准“现在到了统一认识的时机。”王惠英是《办法》的赞同者。
华山医院医务处处长王惠英
表达类似观点的还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质量管理部主任赵彩莲。在她看来,过去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医疗质量,多采用“质量万里行”活动等形式,好处自然很多,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也是不争的事实,“此次国家以法规形式进行规范,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当谈到印象最深刻的《办法》内容,多家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者不约而同提到——首次明确了医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这一点确实至关重要。《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九条更是进一步表述,“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针对如此清晰的界定,有业内专家认为,这或许是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一个考验,他们需要“懂行”,胜任科学管理的角色。
这些内容最受认可
健康界综合各位受访者的体会,总结出《办法》中最受认可的7项内容。
1. 明确强调了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以往,医疗质量的决策权掌握在行政部门负责人手里,难免会出现“屁股决定脑袋”,而通过委员会中来自不同部门的人讨论决策,将更为合理和务实。(第十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2. 重点强调保护病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以前医院难免会出现有意无意的隐私泄露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不够重视或不够敏感,需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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