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要加强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下财会监督与内部控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提出:6大监督主体、3大工作机制、3大重点领域、6大保障措施。
一、财会监督的具体内容。①监督体系:党的领导、财政主责、部门监督、单位内部监督、中介机构、行业协会;②工作机制:横向协同、纵向联动、贯通协调;③重点领域:重大决策部署、财经纪律约束、财会违法违规;④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法治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成效、加强宣传引导。其中涉及到内部控制的五个内容是:财政主责、单位内部监督、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推进法治建设。财会监督的部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二、新《会计法》要求加强财会监督。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第三章将财会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嵌入内部控制流程,不再是一项独立工作。具体包括:①记账、审批、经办、财物保管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加强制衡机制建设。②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决策和执行相互监督。③定期财产清查、强化内部审计。外部监督包括:①财政部门监督:账簿设置、资料真实完整性、核算合规性、会计人员履职情况;重大违法嫌疑可查询往来单位及金融机构账户。②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法开展监督,避免重复查账;监督部门及人员对涉密信息保密。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会计违法行为,受理部门须保密、及时处理。④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如实提供资料,不得要求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对事务所审计质量进行监管。
三、《会计法》对业务和财务的法律规定。《会计法》明确规定财务部门不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只负责形式审查,会计的核心职责是无需承担业务实质核查义务,不到现场清点材料,不去仓库盘点货物,不参加货物资产的验收。只负责审核票据是否合规、能不能入账,只审核发票、合同、入库单的合规性、逻辑性、审批签章流程完整性。《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人员依法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其含义是会计的工作只有核算和监督,没有为单位业务真实性负责的义务和责任。①财务只负责工资和社保的复核工作,不负责全部核算和申报流程,工资和社保属于人事职责。②财务不负责所有的数据统计,只负责财务数据统计。③财务需要参与合同条款审核,但不负责审核全部合同条款,只负责审核付款节点、开票条款、税务影响等财务相关内容,法律权责、业务履约类条款不属于财务审核责任范围。④财务在贷款融资活动中只负责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及佐证资料。
四、财会〔2025〕25号文件精神。财政部于2025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财会监督的授权范围是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具体内容要求单位加强内部会计监督、配合依法实施的外部监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同时,严格按照《会计法》第四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五、财会监督是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政府单位内部控制政策沿革如下: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构建内部控制框架、界定其概念;②《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拓展内部控制范围、强化内部控制工作推进;③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划定内部控制报告范围和工作程序;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3〕31号)明确医疗行业内部控制的独特性;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5〕30号);⑧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11号);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财会〔2025〕24号)具体指导单位、部门、财政开展评价监督和结果运用;⑩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0】936号,将无预算不采购纳入到财会监督和内部控制。
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概念是: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内部控制的目标如下: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内部控制相关负责人:内部控制是单位负责人,医疗机构明确是党委主要负责人;风险评估是单位领导;内部控制评价是单位负责人;内部控制报告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概念不明确。
总之,财会监督已经被全国人大立法,各级各类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预算单位不得向自身及自治区本级其他预算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脱离财政部门监督。
说明:文中图片是个人手机拍摄不涉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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