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建雪到韩杰:「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反思

2026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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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存废,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更关乎千千万万医生的执业安全感和中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 | 高处解春
作者 | 高解春

2026年7月,江西抚州儿科医生韩杰医疗事故罪二审落地,维持一审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实刑。此时,韩杰医生已被羁押近一年,判决书还明确禁止从事医疗行业三年。判决一出,医疗圈舆论汹涌。


回到案件原点:2024年2月17日,一名2岁半患儿因呕吐急诊,韩杰医生经腹部影像检查诊断肠梗阻,保守治疗,患儿在自行转院途中死亡。


作为一个资深小儿外科医师,我马上想到是腹股沟嵌顿疝或肠套叠。果然,腹股沟嵌顿疝漏诊而导致肠坏死、腹膜炎、感染性休克致死。


事后,抚州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85%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46万余元。临川区卫健委对韩杰及当班上级医师做出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至此,尽管网上不少医生对急诊环境、首诊责任、赔偿金额有不少议论,我则考虑社会舆论、执法环境、涉事患方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医生行为的必要惩处,认为基本合法合情。


按照常规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事情至此本该结束,然而家属拿着鉴定意见报警,2025年6月10日警方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次日韩杰被刑事拘留,直至这次刑事判决。


韩杰案对医界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韩杰的“医疗事故罪”被判实刑,让全国数百万一线医护感受到了“心底最深的寒意”。


它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医疗事故在民事赔了,行政罚了,还不够——医生还可能被送进监狱。


这种“三重追责”的叠加,正在从根本上动摇医生的执业安全感。这次医疗事故罪的判决,在无数医者心里投下沉重的阴影:当漏诊需要背负刑事责任,当行医的容错空间彻底消失,未来还有多少人愿意踏上这条学医之路?


三个「医疗事故罪」案件

三种结局


韩杰并非第一个被以医疗事故罪追究的医生。在他之前,福建的李建雪、厦门的温红等“医疗事故罪”案件都引发广泛关注,但这三个案件却走向截然不同的结局:


2011年12月31日,产妇陈某产后出血抢救无效死亡,李建雪是当晚值班医师。医学鉴定为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照,开除党籍,取保候审。2017年12月4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李建雪无法接受“有罪”,选择上诉,2020年6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李建雪无罪。历时8年,这其中的煎熬,职业生涯的毁损,谁来偿还?


2015年,13岁患儿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入院,血液科温红医生予以化疗,化疗后患者发生骨髓抑制,伴感染性休克死亡。医学鉴定化疗方案合适,医方未监测血药浓度,为次要原因力。2017年法院判决赔偿53万余元,患方在民事案件尘埃落定后再次以医疗事故罪起诉,附带140万元民事赔偿的诉求。警方以医疗事故罪立案,2019年被批捕,2023年法院一审判决温红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历时6年,温红在接受采访时哭诉:“身心俱疲”。


李建雪、温红、韩杰,那一个个无助而彷徨的背影。他们原本是治病救人的医者,却因为一个医疗事故,变成了刑事法庭上的被告人。


其中韩杰是审理时间最短,又是唯一因“医疗事故罪”被判处实刑的医生。近日谭秦东医生在致中国医师协会的公开信中,对这种同案不同判,直指韩杰案“追责标准畸重”“与现行司法裁判惯例严重冲突”。实际上,恰恰暴露了医疗事故罪适用标准、立案门槛和判决准则的混乱与随意。


  我主张从「慎用」到「废除」

「医疗事故罪」的逻辑演进


对医疗事故罪日益严重的适用争议,我进行了近8年持续观察和思考,完成了从“慎用”到“废除”的逻辑演进:


2018年1月20日,当李雪健案以“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折衷结果落地后,我写下了《从李建雪案谈医疗事故罪的完善和慎用》


然而,仅仅5年后,温红案再起,我在2023年4月30日,写下了《再论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取向和适用争议》,此时我已从呼吁“慎用”到对立法取向的根本性质疑,因为我认为:当一部法律的核心要件无法清晰界定,当它的适用标准在不同案件之间摇摆不定,当它造成的寒蝉效应远大于惩罚效果时,仅仅“慎用”已经不够——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这部法律本身是否应该继续存在。


从国外借鉴看来,我国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模式在国际上也并不多见。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医疗过失主要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处理。没有医疗事故罪,个别极端恶性情形按过失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定罪。所有医疗纠纷通过民事赔偿机制解决,患者获得经济补偿,医生承担民事责任。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有《医生责任法》,但执法极为慎重,刑事追责的门槛极高,只有极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启动刑事程序。


这种国际通行不设和慎用医疗事故罪的做法,其背后逻辑是: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不确定性。将每一个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疗过失都纳入刑事追究范围,即不现实,更不公平。


就像当初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设立,在施行18年后于2020年被正式废除。因为当司法实践证明这种法规导致医疗纠纷滥诉现象严重,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始防御性医疗,造成医疗费用上涨……当引导效果与立法初衷存在巨大鸿沟时,修订和废除成为必然。


医疗事故罪应当废除的

四项主要理由


1、“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存在根本性缺陷。


医疗事故罪的核心要件是“严重不负责任”,尽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医疗事故罪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08]36号)有擅自离岗、拒治、违规使用药品器材等七项具体情形,但从李建雪、温红到韩杰,哪一个立案、起诉和判决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的?


当“严重不负责任”在法律上缺乏清晰、可操作的界定标准,当“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等同于“医疗事故罪”时,后果不堪设想。


2、民法完善为医疗事故罪适时废除创造条件。


医疗事故罪设立于1997年,当时民事赔偿机制尚不完善。30年来,中国的民法体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侵权责任法》已颁布实施,《民法典》生效,医疗损害的民事赔偿机制已成熟。


在此背景下,继续保留一个核心要件模糊、适用标准混乱的医疗事故罪已没必要,适时废除,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把极端恶性情形纳入过失杀人、故意伤害的立案范畴,医疗纠纷通过民事赔偿机制解决。


3、民事、行政、刑事“三叠”法律适用存在明显漏洞。


从厦门温红案到抚州韩杰案,都在民事赔偿已经完成,行政处罚已落地,原本已完成医疗过失处置的完整闭环后,在某些职业涉医法律团队操纵和涉医网络舆论裹挟下,患方在几个月,甚至几年后再次以“医疗事故罪”报警,并追加上百万的民事赔偿。


如此同一过失行为被民事、行政、刑事三叠追责,不符合法律上的比例原则要求,既惩罚的严重程度应当与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虽然法律上互不排斥,但“互不排斥”不等于“必须叠加”。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赔偿后的刑事追责设置极高门槛,导致医疗过失案件在民事赔偿后就终止了刑事追责,与我国“三重叠加”模式形成鲜明对比。而适时废除医疗事故罪,应该是从根本上消除这种法律适用混乱的有效途径。


4、刑事追责的寒蝉效应损害医疗事业发展。


医疗不良后果演变为刑事追责,医生将不可避免地走向“防御性医疗”:过度检查、过度医疗、推诿高风险患者成为必然。韩杰案已使原本人才匮乏的儿科专业“雪上加霜”。当医疗从业者普遍感到“唇亡齿寒”时,最终受害的必然是患者。


废除医疗事故罪,并不意味着对医疗过失放任不管。让医疗事故在民法框架内得到更稳妥的解决:通过民事赔偿让受害者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通过卫生行政监管,让违规者承担责任。


同时,卫生行政和医师协会应当积极维护医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保护不应区分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韩杰所在的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是一家民营医院),维权应当覆盖所有执业医师。


从李建雪、温红到韩杰,一个个医生的背影在刑事法庭的聚光灯下显得那么的无助而彷徨。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过是普通医生,因为一场医疗意外,受尽煎熬,损毁了他们的职业生涯和人生。


医疗事故罪的存废,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更关乎千千万万医生的执业安全感和中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当一部法律让医者噤若寒蝉,让救死扶伤者人人自危,我们就必须正视:这部法律本身,或许已经走到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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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事故,医疗,医生,韩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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