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妥善处理也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情简介
吴先生(68岁)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货车方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吴先生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后吴先生被120送往市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创伤性颅内积气;2、昏迷;3、手部损伤、皮肤裂伤、皮肤挫伤;4、面部擦伤;5、高血压病2级(高危)。
5天后转往省医院治疗,入院记录显示:1、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2、重症肺炎、呼吸衰竭;3、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4、多发伤、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并血肿形成、左侧额顶颞部颅板下积血、右侧颧骨骨折、肋骨骨折;5、脓毒症、脓毒性休克。14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市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死亡,起诉要求其按照3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法院审理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市医院存在违反具体规定以及注意义务的过错,导致未及时开放气道缓解缺氧状态;且未按照规范开展针对肺部感染的抗菌治疗,导致感染进一步加重;针对肺挫伤未限制晶体液体量输入加大肺水肿、肺部感染风险。致使肺挫伤、肺部感染的患者未能获得规范医疗干预的机会,肺部感染持续进展,发展为重症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脓毒性休克,死亡的损害后果从一种可能变为必然。且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客观上造成患者损害。损害后果从本质上而言是由于病情本身的特点造成,医疗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进展过程中起到了加重作用,过错系次要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交通事故获得赔偿不影响市医院的责任承担,故对医方认为患方在交通事故中已获得赔偿,不应该由医院再次赔偿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鉴定意见,患方要求市医院承担30%的责任,与其过错程度相当,予以支持,判决其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市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负主要责任,患者负次要责任,且肇事方已赔偿损失。医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医方仅应在患者应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30%)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即总损失9%),判决医方承担总损失的30%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系对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进行分析鉴定,患方就患者死亡损失对医方提起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交通事故诉讼与医疗损害诉讼属于两种不同的诉讼类型,前者依据的事实是交通事故的发生,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应当对交通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原发性外伤承担赔偿责任;后者依据的事实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及损害后果,应当对因过错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前者的被告为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而后者的被告为医疗机构。交通事故赔偿与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在法律上并不冲突,都是根据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患者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后,又因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甚至死亡时,便产生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相互交织的复杂情形。对于此情形,我国《民法典》遵循的是责任自负原则,“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即每个侵权人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各侵权人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而非相互包含或相互替代的关系。各侵权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直接针对全部损害后果而言的,而非仅针对部分损害后果。
本案中交通事故侵权与医疗损害侵权并存的情况,正是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形态。医方认为医疗损害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的一部分,应将医疗损害责任并入交通事故责任之中,混淆了两种不同侵权责任的性质和范围。交通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是针对不同侵权行为产生的不同性质的责任,各自有其独立的赔偿范围和责任比例。侵权责任的填平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使受害人的状况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各侵权人共同对全部损害后果负责,赔偿总额应当能够填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如果按照医院的计算方法,医疗责任仅占总损失的9%,患者的全部损失就无法得到充分填补,故此其上诉理由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分别审查两个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对于交通事故侵权,需审查事故发生的经过、各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对于医疗损害侵权,则需审查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这两种侵权责任的认定相对独立,责任范围也各有其界限。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在于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患方通过医疗损害鉴定,完成了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法院据此采信鉴定意见、判决医方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妥善处理也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不仅是个案争议的解决,更是医疗质量管理从被动处置转向主动预防的核心纽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警和干预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的医疗纠纷。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升级和扩大。
(本文系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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