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中医执业的制度突围:从“越界执业”到“授权赋能”

2026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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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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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授权开展中医诊疗技术,是解决基层中医师短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的关键举措,是“持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高度契合。

作者简介:吴集龙 广东省东莞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

一、案情简介与定性分析

2024年厦门市某卫生监督所在巡查中发现,某中医诊所内一名患者正在接受面部针灸,现场仅有护士王某某,未见执业医师。经查,患者因“身体气寒、面部不适”就诊,因诊所医生回老家,护士王某某遂独立接诊,并对患者进行针刺和艾灸理疗。经核实,王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其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该诊所涉嫌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卫健局已对诊所和王某某分别立案调查。

法律定性:本案的核心在于,护士在无医师医嘱及现场指导的情况下,独立决定并实施具有侵入性的针刺治疗。这完全超出了《护士条例》规定的“护理活动”范畴,构成了独立的诊疗行为。同时,根据国内中医药管理规范,针刺属于限制类中医技术,必须由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操作;而艾灸虽属非限制类中医技术,但护士若脱离医师诊断独立操作,仍属于超范围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护士及所在医疗机构均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非法行医罪。

二、法律规制与制度突破

(一)上位法的严格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明确,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必须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护士条例》第十六条虽然要求护士遵守诊疗规范,但并未授予其独立诊断和开具治疗处方的权力。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2026年国家最新发布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中,亦明确规定“针刺”等属于必须由中医师操作的技术。因此,在传统的法律框架下,护士独立开展针刺操作具有明确的违法性。

(二)地方制度的创新探索

尽管国家层面尚未全面放开护士独立开展中医诊疗技术,但部分地区已通过地方立法进行了先行探索,在医师明确诊断的基础上,授权符合条件的护士(如中医专科护士)开展部分中医诊疗技术。

深圳先行:2023年3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突破了这一边界。2024年1月10日,深圳配套印发了《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明确取得“中医专科护士”证书的人员,经授权可在中医护理门诊或社康中心开展以下活动:开具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单并实施治疗;开具外用类药品及非药物处方(如养生功法、食疗等)。

其他省市经验:河南省于2026年1月12日发布了《医疗机构中医护理门诊规范化建设指引》,明确中医护理门诊需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进行指导,对护士的培训和授权提出了标准化要求。湖南省于2026年2月发布了《中医护理技术规范及考核评估标准》,对46项常用中医技术进行了标准化规范。

三、执业规范与质量保障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护士开展中医技术操作并非“想干就能干”,必须建立一套严密的授权管理及监控机制,务必遵循以下“核心原则”与“分层授权”机制。

(一)核心原则:医师诊断前置

护士开展相关执业活动,必须要求患者提供患有相关疾病的病历资料,即在医师既有诊断的基础上方可进行。按照深圳和全国其他省市的规定,护士不能独立接诊初诊病人,也不能自己做中医辨证。护士开展治疗或护理,必须基于医生已经给出的明确诊断,在医师指导下执行。

(二)分层授权

为实现规范化管理,建议各医疗机构可以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关于印发〈护理人员中医技术使用手册〉的通知》和《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制定并公布本机构授权中医护士遵医嘱执行的中医技术目录,以确保执业行为有据可依。

《护理人员中医技术使用手册》列出了护理人员可操作的18项中医技术标准操作规程(SOP),具体包括:刮痧技术、拔罐技术、麦粒灸技术、隔物灸技术、悬灸技术、蜡疗技术、穴位敷贴技术、中药泡洗技术、中药冷敷技术、中药湿热敷技术、中药涂药技术、中药熏蒸技术、中药热熨敷技术、中药离子导入技术、穴位注射技术、耳穴贴压技术、经穴推拿技术、中药灌肠技术。需明确的是,上述各项技术操作均须在医师医嘱前提下执行。该手册未对从事以上技术操作人员的资质认定作出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则规定,从事中医护理工作的护士可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此类技术是指中医药特色突出、疗效确切、经济简便、可操作性强,且经长期临床验证安全可靠的中医药诊疗技术,但条例未明确具体技术目录。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了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包括: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此外,条例指出,取得中医专科护士资质者,经所在医疗机构授权,可在医师明确诊断后,独立开具非限制开展技术的治疗单并予以执行。该条例是国内首次赋予中医专科护士部分处方权,执业权限较大。

(三)动态监管机制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定期点评制度。根据深圳及河南的规定,若中医专科护士存在不合理开单或超范围操作,医疗机构应当暂停其授权,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

四、实践意义

在严格遵循医师诊断和机构授权的前提下,护士开展中医诊疗技术不仅能够有效缓解基层医疗机构中医师短缺问题,为居民提供连续性的中医健康管理服务,更能突破传统护理边界,使护理人员在预防保健、慢性病管理及康复护理等领域发挥更大专业价值;同时,通过明确的技术目录、严格的培训考核与规范的授权监管机制,在拓展执业权限的同时构建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切实保障患者获得安全、有效的中医药服务。

五、结语

护士授权开展中医诊疗技术,是解决基层中医师短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的关键举措,是“持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高度契合。从厦门案例中的“违法执业”到深圳、河南等地的“授权赋能”,反映了“放管服”背景下医疗管理模式的变化。这一制度创新必须在“保障患者安全”与“发挥护理价值”之间找到平衡点,通过“培训-考核-授权-监管”的全链条闭环管理,确保护士在合法的轨道上提供更优质的中医药服务。期待在‘十五五’期间,国家能够形成统一的护士中医技术执业规范,使这一制度创新真正落地基层、服务更广人群。

作者简介:吴集龙 广东省东莞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忠言法语”公众号2026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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