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回扣入刑!为亲友非法牟利、介绍贿赂等都可认定受贿!

2026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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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回扣入刑!看看都有哪些潜规则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陈  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并于5月1日正式施行。这份新规并非简单的法律条文更新,而是针对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作出的精准规制,其中针对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整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2024年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来,医疗行业进入“常态化反腐、法治化追责”的阶段,每一位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都必须认清形势、守住底线,才能在复杂的执业环境中行稳致远,真正肩负起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医者使命。

一、一张图理清医疗领域所有涉腐罪名

    很多医务人员对刑法中的贿赂罪名一知半解,总觉得收点回扣、拿点好处”是行业潜规则,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刘鑫教授用一张图,把医疗领域所有涉腐相关罪名按行贿方、受贿方分类,让我们对相关概念一目了然。

(一)受贿方:医疗行业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高频风险区

    受贿方从医院院长、科室主任到普通医师、护士以及医院其他工作人员,都可能涉及。

1.受贿罪(刑法第385条、388条)

    公立医院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包括院长、科室主任、采购人员、从事公务的医务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就构成此罪。比如收受医药企业回扣、为耗材准入打招呼、收受患者红包谋取利益等,都是典型的受贿行为。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民营医院医务人员、公立医院普通医师、护士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好处费,适用此罪。《解释(二)》中明确规定:该罪定罪量刑标准完全参照受贿罪执行,彻底消除了之前大家认为的民营医院、普通医生犯罪成本低的误区,无论公立民营,受贿同罪同罚。

3.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以医院、科室等单位名义,收受医药企业财物、为企业谋利,就构成单位犯罪。比如医院集体研究决定收受企业赞助费等,为其产品进入医院提供便利,不仅单位要被判处罚金,院长、科室主任等直接责任人也要被追究刑责。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

    大家一定要注意!哪怕不是直接掌权,只要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就构成此罪。比如退休院长、医院领导家属,利用原职务影响帮企业办事收钱,同样会被追责。


(二)行贿方:医药企业、中介的全链条打击

    医疗腐败从来不是单方面的,行贿方同样难逃法网,《解释(二)》实现了对贿赂犯罪的全链条惩治。

1.行贿罪

    医药企业、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医务人员、管理者送钱送物,构成此罪;大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贿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若医药代表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礼品礼金,未必构成行贿,医务人员切勿心存侥幸——切勿认为“收取现金只有两人知道、医药代表不敢举报”,即便医药代表行为不构成行贿,医务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本身仍可能构成受贿,一旦查实,必将追责。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向民营医院、普通医师行贿,同样入罪,量刑标准与行贿罪完全一致。

3.对单位行贿罪

    指向医院、科室等单位行贿,例如以科研赞助、学术会议支持等名义向医院或科室输送利益,以换取产品采购、药品使用等不正当竞争优势,即构成此罪;《解释(二)》第二条对单位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同时具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向医院领导家属、退休人员等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同样追究刑责。


(三)其他关联罪名

除了直接的行贿受贿,医疗领域还有很多容易被忽视的涉腐罪名,同样是高压线:

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医院管理者、采购人员,把药品耗材采购、工程建设等业务交给亲友经营,从中牟利,就构成此罪。

2.介绍贿赂罪

    医药代表、中介在企业和医务人员之间牵线搭桥、撮合贿赂,哪怕自己没拿好处,只要情节严重,就会被追责。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医务人员、管理者名下有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或者隐瞒境外存款,直接构成犯罪。

4.私分国有资产罪

    科室集体收受回扣、套取医院资金后内部私分,不再是集体违纪,而是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责。

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医院管理者滥用职权,违规采购、违规决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同样会被追究刑责。


二、认清形势:医疗反腐没有“旁观者”,更没有“法外之地”

    自2024年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开展以来,大家有目共睹:从三甲医院院长、科室主任,到普通医师、药师,甚至是医院采购、财务等行政人员,一批涉嫌腐败的人员被查处,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到上亿元不等,有的身陷囹圄,有的被吊销执业证书,一生的职业声誉付诸东流。

    有一些医务人员曾经有过这样的侥幸心理:“大家都这么做,偶尔收一点没关系”“我只是普通医生,没人会查我”“民营医院监管没那么严,收点回扣无所谓”。但《解释(二)》的施行,彻底打破了这些曾经的心存侥幸,明确了医疗反腐的三个全覆盖,让每一位医务人员都成为责任人。

    首先是 主体全覆盖 。无论你是公立医院的院长、科室主任,还是普通医师、护士、药师;无论你在公立医疗机构工作,还是在民营医院、诊所执业,只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释(二)》最关键的突破之一,就是统一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前民营医院医务人员、普通医师涉嫌受贿,量刑标准比公立医院管理者宽松,现在彻底一视同仁,受贿同罪同罚,没有任何身份特权。

    其次是 环节全覆盖 。从药品、耗材、医疗设备的采购招标,到处方开具、医保结算、学术活动、科研合作,再到人事任免、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医疗行业的每一个环节,都被纳入反腐监管范围。以前容易被忽视的小细节,比如接受医药企业安排的宴请、旅游,收取学术讲课费、评审费,甚至是收受患者的红包、礼品,现在都可能成为触发刑事风险的导火索。

    最后是 行为全覆盖 。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现金回扣,那些隐蔽性强的新型腐败,比如接受医药企业的干股、虚假投资分红、未来收益承诺,收受珠宝、字画、高端消费卡等“雅贿”,甚至是通过亲友经商办企业、关联交易输送利益,都被明确纳入受贿认定范围。《解释(二)》就像一张密密的网,把所有形式的利益输送都网罗其中,让隐性腐败无处遁形。


三、守住底线:5个法律意识,护好自己的执业生涯

    面对越来越严的法律形势,每一位医务人员都要主动提高法律意识,从思想到行为筑牢防线,远离刑事风险。结合《解释(二)》和医疗行业实际,这5个意识,一定要牢记于心、落实于行。

(一)身份意识:明确自己的法律定位,不存侥幸

    首先要清楚,自己的身份决定了适用的法律条款:公立医院的院长、科室主任、采购人员、从事公务的行政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适用受贿罪、贪污罪等罪名,量刑标准更严;普通医师、护士、药师,以及民营医院的医务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解释(二)》已经统一了量刑标准,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同罪同罚。

    不要觉得“我只是普通医生,没人会查我”,也不要觉得“民营医院监管松”,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利益,无论身份如何,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认清自己的法律定位,才能从根本上摒弃侥幸心理。

(二)边界意识:划清合法与犯罪的红线,不越雷池

    很多医务人员犯错,并不是故意为之,而是分不清合法往来与利益输送的边界。这里给大家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只要与自己的职务行为挂钩,任何形式的利益收受,都可能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这3件事绝对不能做:一是绝对不能收受利益相关单位或服务对象任何形式的利益,包括现金、礼品、礼金、消费卡、股权、干股、旅游宴请等,哪怕是患者的感谢红包,也必须坚决拒收;二是绝对不能参与利益输送,不为医药企业推荐产品、不诱导处方、不泄露统方数据,不撮合、介绍贿赂;三是绝对不能触碰集体腐败,不参与科室私分回扣、不套取医院资金,不充当老好人,更不组织、主导集体腐败。

(三)风险意识:警惕新型腐败的陷阱,不踩暗雷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腐败手段越来越隐蔽,很多看似合法的行为,其实也有可能已经触碰了法律的底线。比如,医药企业以学术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为名,给医务人员支付高额报酬,看似是劳务报酬,但如果金额明显不合理、与实际劳务不匹配,就会被认定为受贿;再比如,企业以科研资助、捐赠赞助为名,向医院、科室提供资金,条件是为其产品准入、推广提供便利,这就构成了单位受贿;还有的医务人员,通过亲友经商办企业,把医院的采购业务交给亲友经营,从中牟利,这构成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四)合规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全程留痕

    合规执业,是防范刑事风险的最好方式。作为医务人员,要从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做起,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在处方开具上,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拒绝回扣;不参与统方、不泄露处方数据;在学术活动上,合法参与会议、讲课,报酬公开透明、如实申报,不接受企业变相安排的利益;在与医药企业交往上,保持公开、透明,不私下单独接触,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礼品;在财务往来上,不参与私分、不套取资金,所有收支都符合医院规定,全程留痕。

(五)纠错意识:主动纠错,避免严重后果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不慎触碰了法律红线,一定要主动纠错,争取从轻处理,不要心存侥幸、隐瞒不报。

    《解释(二)》明确规定,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可依法从宽处理。如果不慎收受了财物,第一时间主动退还、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不要试图转移、隐匿赃款;如果发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医院纪检部门说明情况,主动配合调查,争取宽大处理。

    同时,要保留好自己合法收入、学术活动、劳务报酬的相关证据,比如讲课合同、报酬转账记录等,一旦出现争议,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当前,医疗反腐已进入常态化、法治化阶段,法律的红线已经划定,监管的笼子已经扎紧。我们必须明确,严厉打击医疗腐败,绝非否定全体医务人员的付出,更不是要苛责坚守初心的医者。医疗行业是守护人民健康的生命线,医务人员肩负着“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神圣使命,他们日复一日坚守诊疗一线,承受着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付出了远超常人的时间与精力,这份职业价值值得全社会的尊重与认可。

    我们期盼,在常态化反腐的同时,能够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让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得到充分体现,让他们凭借合法合规的收入,体面工作、安心执业,无需在坚守底线与生活压力之间挣扎。更呼吁全社会树立尊医重卫的良好风尚,理解医务人员的艰辛,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摒弃对医疗行业的偏见,共同营造“医者廉洁行医、患者理性就医、社会真诚尊重”的良性生态。

    希望每一位医疗机构管理者、每一位医务人员,都能认真读懂《解释(二)》的核心要求,把法律红线刻在心里,把廉洁从业落在行动上,摒弃侥幸心理,坚守医者初心,专注医术提升,用心守护患者健康。也愿全社会共同发力,既要筑牢反腐防线,净化医疗生态,也要守护医者初心,让医务人员在阳光下安心履职,共同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不负“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誓言。

作者简介:陈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忠言法语”公众号2026年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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