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清单440项-医疗技术管理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清单440项-医疗技术管理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儿科(小儿外科方向),执业地点为三级医院,并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定。
1.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出具同意摘取活体器官书面意见。
2.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按要求履行查验、评估、说明、确认义务。
3.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死亡判定。
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
1.取得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始终具备条例第十一条所需条件。
2.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3.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4.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1.机构核准有医疗美容科—二级诊疗科目。
2.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有登记机关备案。
1.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主诊医师必须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不具备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3.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人员应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不得开展跨级别医疗美容项目。
2.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
3.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4.签署知情同意书,书面告知内容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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