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清单-药品器械管理 1.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企业购进药品。 2.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清单-药品器械管理
1.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企业购进药品。
2.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3.禁止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4.禁止在药品购 销 活 动 中 违 规 牟利。
5.(1)医疗机构, 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建立专用账册, 按规定使用和保管。
6.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登记和保存。
7.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医疗机构应当每月按规定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情况的报告。
8.医疗机构抢救病人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应备案。
9.过期、 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按规定销毁。
10.医师取得相应资格后, 按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1.医师应当依据规定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12.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按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
13.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编号。
14.对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 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建立相应的病历, 要求其签署 《知情同意书》。
15.医疗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按规定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 ( 柜)。
1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17.患者再次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应按规定将空安剖或着贴剂交回。
1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剖瓶、废贴按规定销毁。
1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时,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回收和销毁。
20.设立符合要求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织。
21.建立抗菌药物工作制度。
22.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
23.实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 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24..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25.医疗机构应采购经备案的抗菌药物。
26.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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