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检查项目清单-十四类-第二部分-人员管理 1.医师执业必须申请执业注册, 取得执业证书; 申请变更、停业再次执业应符合规定。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检查项目清单-十四类-第二部分-人员管理
1.医师执业必须申请执业注册, 取得执业证书; 申请变更、停业再次执业应符合规定。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 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 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主管部门分别申请备案, 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 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2.医师执业应符合注册地点、注册类别、 注册范围规定, 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3.医师应经亲自诊查、调查后, 出具符合本人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的医学证明文件。
4.医师应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6.医师应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7.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及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及传染病疫情, 向有关部门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
9.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应符合规定。
10.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11.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及时提出或报告。
12.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13.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14.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医疗机构留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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