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检查项目清单-440项-第二部分-执业行为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不得将其出卖或出借。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检查项目清单-440项-第二部分-执业行为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不得将其出卖或出借。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技人员不能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检查报告。
医疗机构不得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聘用取得医生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护士配备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护士合法有效的执业资格。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护士培训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护理管理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必须征得患者或近亲属同意 。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死亡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死产报告书等文件。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应当在不影响病人安危的情况下及时转诊。
提出会诊的医疗机构应符合规定。
接受会诊邀请的医疗机构应符合规定。
医疗机构开展义诊应符合规定。
医师执业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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