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清未成年孕产妇及新生儿医疗决策主体
作者简介:刘燕棉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高级经济师
未成年人因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在分娩及对其新生儿相关诊疗活动中,医疗告知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兼顾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特殊性与医疗救治的及时性。因医疗机构在临床实践中常面临此类问题,本文结合法律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分娩相关医疗告知的要点展开阐释。
一、未成年人怀孕或住院分娩的告知规则
(一)告知对象与医疗决策主体
1.对于未满16周岁,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医疗机构应向其法定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法定监护人顺位依据法律规定为: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兄、姐;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知情同意书应由法定监护人签署确认。若未成年患者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医疗机构应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其解释告知内容,但最终医疗决策权仍归属法定监护人。另外,建议对临近成年的未成年患者,在向法定监护人告知并取得书面同意的同时,可以由未成年患者本人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签字确认,但严禁仅由未成年患者单独签字。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疗告知对象可直接为患者本人,其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合法有效。但医疗机构需尽到核实义务,如在病历中明确记录患者关于"已参加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陈述,由患者签字确认该陈述内容;或必要时可向其父母核实就业情况,并将核实结果记入病历。
(二)风险告知的注意事项
因未成年女性的生育风险与成年女性存在差异,医疗机构不得简单套用固定知情同意模板,需针对性补充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性的个性化风险告知内容。比如因未成年人生殖系统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分娩可能引发的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等风险,以及对未来生育能力的潜在影响;并结合母体骨盆发育、胎儿大小等情况,详细说明自然分娩与剖宫产的适用条件、优缺点及选择建议等。
(三)紧急救治的告知例外规则
当未成年患者出现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形,无法及时联系法定监护人或联系后无法及时到场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可立即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但需在病历中详细、准确记录病情、采取的医疗措施、批准人、联系法定监护人的时间及沟通情况等关键信息。
(四)强制报告义务
对于不满 14 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怀孕,或 14 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疑似因遭受性侵导致怀孕的,医疗机构均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或拖延。
二、未成年人所生新生儿的医疗告知规则
(一)告知对象与医疗决策主体
若未成年母亲分娩后,新生儿因早产、患病等情形需转入新生儿科接受诊疗的,涉及新生儿病情、治疗方案、诊疗风险及治疗费用等事项的告知,应以未成年母亲的法定监护人为唯一合法告知对象及医疗决策主体。
(二)新生儿救治的告知例外规则
若该新生儿生命垂危,而法定监护人无法及时到场或无法取得联系时,同上所述,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后,可立即对新生儿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病情、采取的医疗措施、批准人员及相关通知情况等信息。
三、未成年人所生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规范
(一)医院具有签发义务(不受父母年龄限制)
只要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该医疗机构即负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义务,不受父母年龄限制,医院不得以母亲系未成年人为由,拒绝或拖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主体与陪同要求
虽然国家层面未明确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由未成年母亲的监护人陪同,但鉴于未成年母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实践中应明确禁止由未成年母亲单独申领,需由其法定监护人陪同办理。如地方性规范《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就明确规定,新生儿母亲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未满18周岁的,应在新生儿母亲的监护人陪同下申领,并出具监护人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效身份证原件。若实践中遇到法定监护人无法到场,需要求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
四、未成年人所生新生儿的出院接送管理规范
若新生儿需转入新生儿科治疗,未成年母亲分娩后可能先于新生儿出院。当新生儿符合出院条件时,因未成年母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接送工作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不得由未成年母亲单独接回。若由法定监护人接送,需核实其身份信息与住院备案的法定监护人信息是否一致;若法定监护人确实无法到场,需要求受托人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接送事项)、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附: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意见(试行)》
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六、《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举例地方性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五)款:新生儿母亲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未满18周岁的,应在新生儿母亲的监护人陪同下申领,并出具监护人相关证明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证原件。
作者简介:刘燕棉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高级经济师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忠言法语"公众号2026年第4期
投稿邮箱:yyflzw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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