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为大家展示了新出台的3条政策,今天让我们继续关注后续还有哪些重要政策
上期我们为大家展示了新出台的3条政策,今天让我们继续关注后续还有哪些重要政策: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记录应当保证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和产品放行等活动可追溯;
(二)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
(三) 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者销毁,必须更改时,应当注明更改理由、更改人员和日期,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四) 记录保存期限至少应当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寿命期保持一致或者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且自产品放行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四十六条 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的,企业应当确保电子记录或者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可追溯,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立用户权限管理,确保可能对电子记录或者数据真实准确产生影响的权限得到有效控制;
(二) 电子记录或者数据更改、删除应当由经授权的人员操作,保留更改、删除记录;
(三) 电子记录或者数据应当进行备份,保存期限应当不低于本章定义的记录保存期限,且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
(四) 采用电子签名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设计开发文档,包括设计开发过程中建立或者引用的记录,确保历次设计开发输出过程以及相关活动可追溯。#UDI#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明确采购信息和采购要求,包括采购原材料或者服务的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应当保留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采购清单、检验报告等,采购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十一条 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追溯要求。生产记录至少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生产日期、数量、关键原材料编号/批号/序列号、中间产品批号、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并体现物料平衡或者记录关键原材料使用情况。#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第九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包括原材料编号、批号或者序列号管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等。
第九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要求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一百条 企业应当按照检验规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追溯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记录、报告或者证书,内容至少包括产品或者原材料信息、检验项目、检验设备、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员、复核人员等。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放行工作程序,明确产品放行条件、审核和批准要求等,确认产品至少符合下列条件后,经授权的放行人员按照规定签发产品放行单:
(一) 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流程;
(二) 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
(三) 质量控制记录完整齐全,结果符合规定要求,已按照规定签发记录;
(四) 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返工、返修、降级使用、紧急放行等特殊情况已经按照规定处理完毕;
(五) 产品说明书、标签及其版本、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赋码符合规定要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完成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产品检验报告、放行单、合格标识或者合格证等。
委托生产的,产品放行包括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负责上市放行,受托生产企业负责生产放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产品销售与售后服务等活动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企业应当保留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追溯要求。销售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序列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使用期限(预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应当规定售后服务要求,保留售后服务记录,并满足追溯要求。
以上就是本期为大家梳理的后续政策内容,你对这些新政策有哪些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观点,我们一起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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