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2024年53号文“优化境外药品进口程序、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快速进入市场”的战略要求
为落实国务院2024年53号文"优化境外药品进口程序、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快速进入市场"的战略要求,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96号公告创新设立"获批前商业规模批次产品进口"通道,构建"境外上市-国内获批-临床使用"无缝衔接机制。此举既符合国际监管趋势,更直接回应我国患者对创新疗法、罕见病用药的迫切需求,体现监管创新与患者福祉的双向赋能。#药品追溯#
适用范围:六大类临床急需药品精准覆盖公告明确六类药品可适用该政策:原研/改良型新药(如PD-1抑制剂)、短缺/易短缺药品(如注射用维生素C)、鼓励研发药品(如儿童抗癫痫药)、罕见病用药(如SMA治疗药物)、临时进口药品(如未注册的抗肿瘤药)、加快上市程序药品(如阿尔茨海默病新药)。每类药品均对应具体临床场景,确保政策精准惠及目标群体。#药品追溯#
进口条件:四项核心标准严守安全底线
境外合规性:需获境外监管机构上市批准或变更许可,如FDA/EMA批准文件;
质量一致性:生产场地、工艺、说明书及标签须与国内注册标准完全一致;
GMP合规性:须通过中国、生产国或上市国GMP检查,且生产期间无重大合规问题;
放行文件时效性:至少一项放行文件签发日期不早于国内获批日期,确保批次质量可追溯。
申请流程与材料:三步走简化操作境内责任人通过"单一窗口"提交电子材料,包括申请函(附承诺事项)、境外上市证明(创新药可免)、GMP证明、放行文件等。口岸药监部门重点核查批次生产日期与GMP证明的匹配性、放行文件时效性,符合要求后予以进口备案。#进出口药#
特殊情形处理:三类情形优化流程上市后变更药品可按常规进口程序操作;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免交境外上市证明;证明文件与注册材料一致或符合WHO格式的免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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