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发布《关于特定情形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9月25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发布《关于特定情形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做好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两项征求意见稿,旨在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关于做好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在所有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和103种第二类医疗器械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基础上,就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工作作了相关安排。#UDI##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2027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和全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2029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同时,就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实施应用明确各方职责与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需落实主体责任,鼓励基于唯一标识建立追溯体系,按调整后产品管理类别的要求实施唯一标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在经营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带码出入库并上传信息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医疗机构需在临床实践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全程带码记录并上传信息至本省医保信息平台,实现产品在临床环节可追溯;省级医保部门则要加强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和唯一标识的关联使用,推动目录准入、支付管理、带量招标等的透明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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