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患者出现手术并发症,与是否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并无直接的对应关系,关键在于并发症的发生是否直接与医疗行为过错存在相关性。
作者简介:任美华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助理研究员
医疗活动本身具有侵害性、风险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并非所有不利结局都是由于医方诊疗行为过错导致,简单来说,并发症是原发病"后续产生的问题",就像一棵树上结出的"次生果实",与原发病有明确的"先后顺序"和"因果链条"。因此,当患者出现手术并发症,与是否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并无直接的对应关系,关键在于并发症的发生是否直接与医疗行为过错存在相关性。
【并发症的概念】
手术并发症是指在手术及术后恢复过程中,除了手术预期治疗效果外,发生的与手术直接相关或因手术诱发的其他疾病、症状或不良事件。它是手术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并非手术的预期目标。简单来说,就是手术本身或相关诊疗环节中,超出"顺利康复"预期的额外健康问题,比如术后出血、感染、器官功能障碍等都属于常见的手术并发症范畴。
从性质上看,手术并发症可能与手术操作、患者自身状况、术后护理等多种因素相关,既可能是医学发展水平下难以完全避免的风险(如某些大型手术术后的感染风险),也可能是因诊疗行为不规范导致的不良后果(如医疗操作失误引发的并发症),故患者出现的手术并发症,是否构成医疗责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无医疗责任的情况
(一)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医务人员虽尽力履行职责,采取了合理的医疗措施,但仍无法提前预知其发生,或即便预见也难以通过常规手段避免和防范的手术相关不良后果。这类并发症通常是由于临床医学存在诸多未知因素、医疗行为本身具有局限性和风险性所致。如,手术过程中患者突发气体栓塞、脂肪栓塞等,因发生迅速且无明显先兆,难以提前预见和完全避免。
若手术并发症属于临床诊疗中难以避免的正常医疗风险,且医疗机构已完整履行合理诊疗义务,包括术前以书面、口头等清晰形式向患者及家属详细告知该风险,术中严格遵循诊疗规范谨慎操作,术后按照标准流程开展护理与监测,则此类并发症不应归责于医疗机构。以恶性肿瘤手术为例,部分恶性肿瘤在病情进展中会出现周围组织浸润,导致手术切除范围界定难度显著增加,术中极易对邻近正常组织造成损伤,这种因疾病本身特性引发的组织损伤,便属于临床公认的难以避免的手术并发症,医疗机构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二)患者自身原因导致
因患者自身病情异常、特殊体质等原因导致并发症发生,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已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如,某些患者因自身特殊体质,在手术中或术后突然发生罕见的过敏反应,虽术前已按常规进行过敏试验但结果正常,而且在出现极端情况下,医院已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和救治义务,则医院也无需承担责任。
(三)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限于人类的认识水平,根据现有的医学发展水平,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并发症,或者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都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情况。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患者出现手术并发症,医院通常不承担责任。
二、有医疗责任的情况
患者出现手术并发症,若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告知义务、病历存在问题等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有医疗过错责任,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术前告知不充分
医务人员未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剥夺了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因此导致患者出现并发症,医院应承担责任。
(二)术前评估不足
医院未对患者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遗漏患者重要检查结果或病史,未充分预估患者手术风险,对手术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如大出血、脏器粘连)未提前制定预案,导致处置延误,如剖宫产手术中,医生未预判到产妇子宫收缩乏力风险,未提前准备止血药物或缝合方案,引发产后大出血,或如未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基础疾病等,导致术中因过敏或基础疾病引发严重并发症等情况,医院应承担责任。
(三)术中操作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术中未履行合理的审慎义务,导致患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一般从以下几种情况考虑:
1.操作规范层面的过失,如手术中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导致患者术后感染;或未按规定核对器械数量,造成纱布、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或因操作手法不当,对重要组织、器官保护不足,因操作粗糙导致不必要的损伤。
2.风险应对层面的过失,术中未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或手术区域异常,导致错过干预时机,如骨科手术中,医生未注意到患者血压骤降、心率加快的迹象,持续手术导致失血性休克。
3.术中传递失误,手术团队成员(如麻醉师、器械护士)未有效配合,因信息传递失误导致操作偏差。如器械护士误将未消毒的器械传递给主刀医生,造成手术部位污染。
(四)术后观察处理不及时
医生术后观察处理不及时导致患者出现并发症的过错,主要体现在对术后患者生命体征监测、症状关注、检查安排以及病情沟通等方面的疏忽。
1.术后监测方面,未按照规定或患者实际情况的需要,定时对患者的生命体征(如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等)进行监测,导致不能及时发现生命体征的异常变化,或虽然进行了生命体征监测,但对监测到的异常数据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和分析,未及时采取进一步的检查和处理措施。
2.症状关注方面,患者向医生反映术后出现的不适症状,如疼痛、呼吸困难、伤口异常等,但医生未予以重视,认为是术后正常现象,未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或医生没有按照常规主动检查患者的手术伤口,包括伤口的愈合情况、有无渗血、渗液等,导致伤口出现问题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3.术后检查方面,根据患者的手术情况和术后恢复状况,应该及时安排相关的检查(如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以评估患者的身体状况,但医生未及时安排,导致并发症不能早期发现,或虽已经进行了相关检查,但医生没有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解读,未能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并发症进一步发展。
4.病情变化的沟通方面,患者术后出现一些可能预示并发症的迹象,但医生没有及时将病情的变化告知患者及家属,也没有给予相应的注意事项和建议,导致患者及家属在护理过程中未能采取正确的措施。
5.其他,如多学科的沟通协调不足,当患者出现涉及多学科的并发症时,医生没有及时与相关科室进行沟通和会诊,导致治疗不全面、不及时。如一位糖尿病患者进行骨科手术后,出现血糖异常升高且难以控制的情况。骨科医生未及时与内分泌科医生沟通,自行调整降糖药物剂量,但效果不佳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五)术后护理不当
术后护理不当导致患者出现并发症的过错,主要在基础护理、病情观察、康复指导等方面可能有所体现,如长时间未为卧床患者翻身、擦拭身体,导致局部皮肤长期受压,血液循环不畅,容易引发压疮。术后留置的引流管未进行妥善固定和观察,导致引流管扭曲、堵塞、脱落,影响引流效果,可能引起手术部位积液、感染等并发症。未根据患者的手术类型和恢复情况,给予正确的康复训练指导,或者康复训练的时间、强度安排不合理,影响患者的康复进程,甚至可能导致关节僵硬、肌肉萎缩等并发症。
结 语
当"手术并发症"遇上"医疗责任"的疑问,我们终究要回到"责任认定"的核心--不是所有术后异常都是医疗损害责任,也不是所有并发症都与医院无关,关键在于"是否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从术前对风险的充分告知,到术中遵循规范的精细操作,再到术后对并发症的及时监测与处理,每一个环节的"合理性",都是划分责任的标尺。
这个看似复杂的认定逻辑,本质上是对"医学规律"与"医疗责任"的平衡:它既保护患者不因医疗过错受损,也尊重医学的局限性--手术本身就是与风险并存的治疗手段,有些并发症即便医生全力以赴,也可能因疾病特性、个体差异而发生。希望无论是患者、家属,还是医务工作者,都能多一份理性认知:术前充分沟通、术后积极配合,才是应对风险的最佳姿态;医生更需以"严谨"为底线,用规范操作和充分告知,搭建起医患之间的信任桥梁。毕竟,在对抗疾病的道路上,医患从不是对立面,而是共同面对风险、守护健康的同盟。
作者简介:任美华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忠言法语"公众号2025年第1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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