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由国家药监局于2025年8月25日发布,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四条。核心目标是加强中药全链条监管
《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由国家药监局于2025年8月25日发布,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四条。核心目标是加强中药全链条监管,提升质量安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适用范围涵盖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中成药等终端产品,及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备案管理的中药提取物等上游原料,形成"源头-生产-流通"闭环管理。
核心监管要求
(一)全链条追溯体系
企业需建立信息化追溯制度,重点推进中成药全过程追溯;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企业可分步骤实施。需探索与中药材种植环节追溯衔接,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特殊药材(毒性、野生)需专用设施及细化台账,严防非法流入。#中药饮片##配方颗粒#
(二)生产规范与资质
配方颗粒企业:需具备从炮制到制粒的完整生产能力,自行炮制饮片,禁止外购分包装。
中药注射剂:生产需专用设施、人员资质(3年以上经验)及连续生产记录,复产前需完成上市后研究。#药品追溯#
古代经典名方:生产企业需具备从炮制到制剂的全流程能力,确保传统工艺完整保留。
(三)质量管控措施
人员要求:配备熟悉中药药性及鉴别能力的专业人员,毒性药材炮制人员需"专业技能+劳动保护"双资质。
技术创新:应用特征图谱、指纹图谱等技术,建立高于国家标准的内控标准,鼓励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
物料管理:严控中药材基原与来源,优先采购GAP基地药材;趁鲜切制品种需省级药监部门公布,追溯延伸至产地加工。
监督与实施
(一)差异化监管
根据品种风险等级、追溯体系完善度等动态调整检查频次,合规企业可降低监管压力。跨区域生产企业需在许可证中标注实际地址,属地与产地监管分工协作。
(二)过渡期要求
企业需在2026年3月前完善追溯系统,确保原料、生产、流向可追溯;异地车间需完成审批备案,避免生产场地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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