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不良事件分类中明确患者责任相关分类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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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患者在住院期间私自服用药物若干,出现心跳加速等不适(药物非医嘱和自备药,系患者自己从家中带来的以往住院剩下的药物)。经医务人员积极处理,患者状态平稳后,问及私自服药的原因,患者回答"是想让自己快点好起来"。
我想类似的案例在临床上并不少见,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后,管理人员一般会根据患者自带药品管理的职责归属确定不良事件分类。但今天,我们将对此案例的RCA分析结果推到极致,思考一下,当医院的住院患者自带药品管理制度健全、医务人员执行到位、记录详实、患者认知能力正常......,患者是事件发生的唯一责任人时,我们如何进行不良事件分类呢?
显然,此时,这一不良事件不是医院管理类、不是护理管理类、不是医疗管理类、亦不是药品使用和管理等类型,或者我们还有一个万能的"其他"类型可以接纳它,但分类中的"其他"恰恰是我们分类管理应当进一步关注的内容。
下面,我们看一下类似案例在其他国家不良事件(医疗事故)管理中的定位。
美国医疗机构评审联合委员会(The Joint Commission,TJC)建立半强制性的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系统收集警讯事件。警讯事件是指与患者自然病程或潜在病情无关的,可导致死亡、永久性伤害或严重暂时性伤害的患者安全事件[1]。其应报告的事件中有一项是:未经授权的离开导致死亡、永久性伤害或严重的暂时性伤害。这说明,在美国的医疗质量管理系统中,患者个人行为造成的负性事件被列为不良事件[1,2]。
另外,笔者了解到,本文中的案例在澳大利亚并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良事件),因为这一事故不是医院管理问题,也非医疗行为,且患者无认知障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019年《健康中国行动》明确提出,"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住院患者虽人在医院,由医务人员负责疗护,但仍要时刻提醒患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患者是否配合治疗护理方案的执行,是否及时和医务人员沟通个人病情,是否擅自改变就医行为等,都是直接关系诊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关键变量。
在我国的不良事件管理规定中,单纯的患者个人因素引发的负性结果,虽不是医疗行为,且不属于医院自我管理的范畴,但确也包含在不良事件的定义之内。如果我们的不良事件分类中能明确患者责任相关的分类,将有重要意义:一是能进一步明确患者应承担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这不仅是对患者权利的尊重,更能加强患者自我管理,约束风险行为;二是彰显公平公正,维护医务人员权益。实事求是的责任界定,能够避免医务人员成为"第二受害人",构建良好的执业环境,从根本上维护医务人员职业尊严与正当权益,;三是可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力证据。不良事件报告不仅是医疗质量管理的工具,更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时证据链的重要一环,关键时发挥医疗风险的屏障作用。
准确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分类是进行数据分析和精准管理的基础。期待我们能积极推动不良事件分类的行业共识,以制定精准的干预策略,构建更加安全、可靠、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
[1] The Joint Commission. SentinelEvents(SE)[S].2021.
[2] 马旭东.我国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分类的思考[J].西安: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21.28(6):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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