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和医药代表都需要加强合规建设,防范法律风险。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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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医药代表王某(女,50岁),7年前受鲍某(另案处理)聘请,负责某医药公司中药配方颗粒在市医院的销售工作,为提高在该医院的销量,鲍某授意王某联络医院各科室医生,向医生承诺按开药金额的10%-15%给予医生回扣,7年间,该中药配方颗粒在市医院销量达1000多万,王某向该医院15名医生支付回扣款163万余元。3年前,鲍某拿到该中药配方颗粒在市妇保院的销售代理,还是交由被告人王某负责销售工作,向医生承诺按开药金额的8%给予医生回扣,3年间,共向3名医生支付回扣款2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王某系根据医药公司、鲍某的指示执行,且不当获利整体由医药公司取得后再分配给王某、鲍某,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2.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3.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故金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当;4.被告人王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愿意退赃退赔且缴纳罚金。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累计获利人民币25万元。审理过程中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19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本案虽系以单位名义与医院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但向医生支付回扣是业务员为了获取高额提成的个人行为,没有体现单位整体意志,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王某与鲍某约定利润对半分成,二人在犯罪过程中只是负责实施的阶段和内容不同,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无明显区别,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积极退赃、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简析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主体方面,本罪的行贿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一点在本案中成为辩护的焦点。王某作为自然人主体无疑符合本罪要求,但辩护人提出的单位犯罪抗辩却未获法院支持,这涉及到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划分。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单位犯罪需体现单位意志,即通过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本案中,法院认定虽然药品购销合同以单位名义签订,但向医生支付回扣是业务员为获取高额提成的个人行为,未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因此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即使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代理关系,行为是依托单位平台实施,但若缺乏单位意志的体现和违法所得的单位归属,仍可能被认定为个人犯罪,这对医药公司的合规管理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行贿对象的特定性是本罪与行贿罪的核心区别。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医疗领域,医院医生的身份界定直接影响罪名适用。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市医院和市妇保院的医生作为医疗机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开处方职权收受回扣的行为,决定了王某的行贿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非普通行贿罪。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治理力度,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先后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形成了覆盖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全链条的监管法律体系。2025年以来,国家多部门连续又出台了一系列强化医药监管的政策措施。
6月13日,国家卫健委等14个部门联合发布了《2025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明确要求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推进不正之风整治,加强廉政建设。8月1日,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发布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从10个方面提出道德要求,包括恪守伦理规范、坚持廉洁自律、坚守诚信原则等,明确禁止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明确列出32项"禁止行为",严禁医药代表以任何形式给予回扣、赠礼、提成,或暗中干预医院决策。
在地方层面,多地卫健部门和医院约谈供应商、医药代表已成常态。据媒体不完全统计,2025年开年以来,已经至少有数千名药械代表被约谈。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医务人员,将面临不良执业记录乃至移交司法机关的处理。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了行贿犯罪的相关规定,为严厉惩治行贿犯罪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支撑。对犯行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医疗领域行贿被列入从重处罚范畴。
目前,监管触角正在从医药企业延伸至医疗机构、第三方服务平台甚至医生个人。国家医保局自2024年起推行的药品追溯码制度,让所有药品买卖都要扫"药品追溯码",无码医保不结算,这使得药品灰色交易无处遁形。因此,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和医药代表都需要加强合规建设,防范法律风险。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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