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 “一物一码,物码同追” 为核心原则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 "一物一码,物码同追" 为核心原则,将药品赋码作为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支撑与关键环节,明确了赋码实施的时序要求、责任主体、技术规范及管理机制,为全省药品追溯数据链构建提供底层保障。以下从专业视角,围绕赋码工作的核心内容展开解读。
一、赋码工作的政策依据与核心定位
药品赋码是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 "数据源头",其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 号)等法规文件,核心目标是通过为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予唯一追溯标识,实现 "药品身份唯一化、追溯信息可关联、全链条流向可追踪"。#药品追溯码#
《征求意见稿》将赋码工作定位为追溯体系建设的前置条件 -- 仅通过规范赋码,才能打通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信息壁垒,为后续追溯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及监管应用奠定基础,是实现 "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防、责任可究" 的首要前提。#药品追溯#
二、赋码工作的实施阶段与范围界定
《征求意见稿》采用 "分阶段、分主体" 的推进策略,明确了赋码工作的时间节点与覆盖范围,避免实施过程中出现衔接断层:
(一)第一阶段(2026 年 1 月 1 日起):核心生产主体率先实现全品类赋码
此阶段赋码责任主体限定为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及药品生产企业,但明确 "中药饮片、原料药、医用氧生产企业除外"(该类企业后续将根据追溯体系建设进度逐步纳入)。
具体要求包括:
赋码覆盖范围:对所有在产上市药品的 "各级销售包装单元" 实施赋码,涵盖最小零售包装(如单盒、单支)、中包装(如药板、小箱)及大包装(如整箱),确保包装单元层级与追溯码一一对应。#药品追溯码##最小销售单元#
赋码实施要求:需按照国家药品追溯编码规则,为每一个包装单元赋予唯一追溯码(通常为符合 GS1 标准的商品条码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追溯码格式),并完成 "码激活"-- 即通过追溯系统将追溯码与药品基础信息(如药品通用名、批准文号、生产批次、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关联绑定,确保 "码物匹配"。
信息上传要求:赋码完成后,需将追溯码及关联的药品基础信息、生产信息,实时上传至 "国家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 及四川省指定的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完成追溯码备案,确保监管部门可实时获取赋码数据。
(二)第二阶段(2027 年):全链条赋码核验与数据关联闭环
至 2027 年,赋码工作不再局限于生产环节,而是延伸至流通、使用全链条,形成 "生产赋码 - 流通扫码核验 - 使用扫码记录" 的闭环管理:
上游赋码信息核验: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及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在药品入库验收时,需通过扫码设备读取药品追溯码,核验上游主体(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上传的赋码信息与实物的一致性 -- 包括追溯码有效性、药品基础信息匹配度、批次及数量准确性,未赋码或赋码未激活的药品一律不得入库。
下游赋码信息关联:流通环节(批发企业、药店)在药品出库时,需扫描追溯码,将 "出库流向信息"(如下游企业名称、出库时间、数量)与原追溯码关联,并上传至追溯系统;使用环节(医疗机构)在药品调配使用时,需扫描追溯码,将 "使用信息"(如患者用药时间、科室等)与追溯码关联,实现 "赋码信息随药品流向动态更新"。
多码关联整合:生产企业需在国家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完成追溯码备案时,同步实现 "药品标识码、商品条码、国家药品标识码、本位码、医保编码、YPID" 的多码关联,确保赋码信息可跨系统(如药品监管系统、医保系统)互通,避免 "一码多义" 或 "多码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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