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门诊病历的保存和举证责任从法律视角进行阐述。
作者简介:郭华卫 威海海大医院副院长
一、门诊病历的重要作用
门诊病历是患者就诊过程中最原始的证据材料,详细记录了患者的病情、医生的诊断和处理意见等情况,其基本属性决定了它在发生医疗纠纷、法律事件时所起的原始证据作用,它是解决医疗争议、判断法律责任等事项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据。患者就医过程中,一旦未建立门诊病历或者书写不规范、不完整,甚至丢失门诊病历时,造成的法律后果将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因此厘清门诊病历的保存与举证责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显得极其重要。
案例一
2020年患者李某因 "周身乏力1天"就诊当地医院,经诊察,患者患有严重的低钾血症,虽给予了积极的抢救治疗措施,但因病情持续性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向当地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提交资料阶段,医学会以医方未提交门诊病历等资料为由,终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经医方多次说明门诊病历已交付患方并应由患方提供,但未被采纳。患方据此为由,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以医院隐匿门诊病历为由,判定医院全责。
案例二
患者李某因左踝关节外伤至某医院治疗,手术后李某多次至同一医院门诊换药。最后一次换药时,李某因切口红肿流脓发热再次接受手术治疗,后因李某病情严重,医院为其行左下肢膝下截肢术。李某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提起诉讼。审理中,李某提交门诊病历手册1本,记载了其在医院骨科门诊检查及出院后其中一次在医院换药的情况,没有其他几次换药情况记载。李某称其他几次换药医院并未书写病历。法院审理认为,患者门诊换药,仅可能形成门诊病历,而门诊病历手册的保管责任在患者一方,综合本案情况,患者不能提供由其保管的门诊病历手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上述两起案例可见,在实践中,门诊病历的保存义务尚存争议,尤其在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生成门诊病历的情况下,门诊病历由谁提供,争议更加突出。
二、门诊病历的保存与举证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三章第十条的有关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由此可以明确,在医疗机构没有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室的情况下,纸质版门诊病历应由患者自行保管。每次就诊时出示给接诊医师并书写就诊记录,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就门诊电子病历的保存责任而言,则有两种情况:
其一,根据《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专家共识》(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等)中的第2.2.4条:"…实际上, 5级及5级以下的电子病历,或者不能实现可靠电子签名、可查阅修改痕迹的电子病历,均系计算机打印病历,按照纸质病历管理,属于广义电子病历。为了保证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建议将不具有电子签名、修改留痕等功能的5级及5级以下的电子病历打印出完整纸质版,并由相关人员签名保存,防止人为篡改。"在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应利用门诊电子病历系统打印生成纸质版门诊病历并交付患方保存,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在患方。
其二,根据《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专家共识》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6级及以上的电子病历或者能够实现可靠电子签名、可查阅修改痕迹、能够再现门诊知情告知同意的电子病历,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由医疗机构保管。在患者需要各种报销、理赔、纠纷鉴定需要时,履行一定的手续,予以调取使用。此时的举证责任在医方或医患双方均有责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公布的数据来看,截至2024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五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七级4家、六级49家、5级273家。因此,建议大多数医疗机构应及时打印门诊病历并交付患方保存,维护患方的权益,也避免使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作者简介:郭华卫 威海海大医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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