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蒋某诉某保险公司案所展现的本土探索,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医师责任险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作者简介:陈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研究员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起关于医师责任保险的判决,为我们观察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中医师责任险的作用提供了生动样本。同时,结合蒋某诉某保险公司案所展现的本土探索,可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医师责任险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案例经过如下:2022年,某医院医师蒋某为患者魏某实施腰椎手术,术后出现马尾神经损伤等并发症。经调解,医院需向患者赔偿58万元,蒋某作为主诊医师先行支付了这笔费用。由于其投保了医师责任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引发争议--保险公司主张按医院内部规定仅赔付6.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全额赔付58万元及合理利息。
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使得构建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成为全球医疗行业的共同课题。医师责任险作为转移执业风险的重要工具,在国际上已形成成熟的运作模式。它不仅能够为医师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减轻其在医疗纠纷中的经济负担,还能够促进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升整体医疗质量。不同国家根据自身的医疗体制和法律环境,采取了各具特色的医师责任险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我国构建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一、国外医师责任险的典型模式:市场化运作与强制化覆盖并行
(一)美国:高度市场化的"索赔发生制"主导
美国是医师责任险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其制度以市场化运作为核心,呈现出"高风险、高保费、广覆盖"的特点。医师责任险主要采用"索赔发生制",即保险期间内提出的索赔,无论事故发生在何时(只要在追溯期内),保险公司均需承担责任,这与蒋某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发生事故、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的机制类似,均强调对风险的全周期覆盖。
在美国,医师责任险几乎是执业的"必需品"--各州虽未统一规定强制投保,但医院、医疗机构通常将投保责任险作为医师准入条件,且患者维权意识强、赔偿金额高(动辄数百万美元),迫使医师主动投保。保险公司会根据医师的专业领域、执业年限、索赔记录等动态调整保费,例如神经外科、产科等高危科室保费显著高于普通科室,形成"风险与成本挂钩"的良性机制。此外,行业协会在风险分担中发挥重要作用,部分州的医学协会设立自保组织,为会员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保险服务,同时推动医疗质量改进与纠纷调解。
(二)英国:公私协作下的"互助保险"特色
英国的医师责任险体系呈现"公私结合"的特点,其核心是医学总会(GMC)认可的互助保险组织。例如,英国医学保护协会(MPS)作为全球最大的医师互助组织,为超过30万医护人员提供保险服务,其运作模式并非盈利性商业保险,而是通过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风险基金,为会员提供索赔辩护、赔偿支付等服务。
这种互助模式的优势在于贴近医疗行业实际:一方面,互助组织更了解医师的执业风险,保险条款设计更灵活,例如在纠纷处理中不仅承担经济赔偿,还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和医疗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互助组织通过案例分析推动医疗质量提升,形成"风险防范-纠纷处理-质量改进"的闭环。与蒋某案中保险公司仅聚焦经济赔偿不同,英国的责任险更注重对医师职业发展的全方位保护,例如在调查期间为医师提供职业声誉维护服务。
(三)德国:强制保险与法定责任相结合
德国采用"强制保险+法定责任"的模式,将医师责任险纳入医疗行业监管的法定框架。根据《医师执业法》,医师必须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否则无法获得执业许可,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通常为500万欧元/年)。这种强制化制度确保了风险覆盖的全面性,避免了"无保执业"带来的患者权益保障漏洞。
德国的责任险理赔与医疗过失认定紧密结合: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后,会联合医疗鉴定机构(如州医学协会)对事故进行专业评估,只有经认定属于医师过失的,才启动赔偿程序。这种"先认定后赔偿"的机制减少了恶意索赔,同时也促使医师更注重规范执业。与蒋某案中通过医调委调解确定赔偿金额不同,德国的赔偿金额由法定标准和实际损失共同决定,法院在判决中会参考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确保赔偿的合理性与可执行性。
二、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及相关保险发挥的作用
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以"多层次保险覆盖+多元纠纷化解"为核心,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协同体系。其中,医疗责任保险、手术意外保险与医师责任险在不同场景中发挥作用,共同构成覆盖"医疗机构-医师-患者"的风险防护网络。
(一)发展历程
1.医疗责任保险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在北京、上海等地先后开展医疗责任保险试点,但发展迟缓。2007年,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多部门下发意见,明确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应保尽保。
2.手术意外保险
2005年,中国医院协会提出开展手术意外保险试点工作,北京阜外医院成为第一家试点医院,但因运营中的问题当年即被叫停。2013年,中国医院协会、中国保监会再次在全国推广手术意外险,北京安贞医院、阜外医院等多家医院开展试点。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推广。
3.医师责任保险
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相对较晚,目前尚未有全国统一推广政策和大规模普及。但随着医生多点执业、自由执业等情况的增多,部分地区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始探索医师个人购买责任保险的模式,以保障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失或错误导致患者损害时的法律责任。
(二)三类保险的相互关系
1.保障对象不同
医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医院,保障医院因医务人员诊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手术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患者,保障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风险导致的意外后果;医师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是医生个人,保障医师个人在医疗过程中的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2.风险分担范围互补
医疗责任保险主要分担医院因医疗损害产生的责任风险;手术意外保险分担的是手术过程中非医疗过错产生的意外风险;医师责任保险则进一步细化,为医师个人的执业风险提供保障,三者共同构成了较为全面的医疗风险分担体系。
3.相互促进与补充
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助于提升医院的风险管理意识,促使医院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优化诊疗流程,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手术意外保险的普及可以减少患者因手术意外产生的损失,增强患者对医疗过程的信任感,进而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而医师责任保险的推广,能保障医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推动医疗技术的进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但医师责任险如何定位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在蒋某案中,医师责任保险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医师责任保险发挥了非常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但亦有值得探讨的地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蒋某作为医院的执业医师,其对患者魏某的诊疗行为属于履行职务,即便存在过错,依据上述规定,也应由医院先行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再依据医院内部管理规定向有过错的医务人员追偿,此时医师责任保险针对医务人员应承担的"内部追偿份额"进行赔付更为恰当合理。因此,目前我国医师责任保险的功能定位应当是分担医务人员的"内部追偿责任",而非直接替代医疗机构的对外责任。
三类保险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相互协作,互为补充,有机结合,既能够提升医疗行业的整体风险抵御能力,也促进了医疗服务的持续改进和优化,共同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从"风险转移"到"生态构建"
蒋某诉某保险公司案展现了我国医师责任险在化解具体纠纷中的作用,但与国际成熟模式相比,我国的责任险仍处于"经济赔偿为主"的初级阶段。未来应借鉴国际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善。
(一)医师责任险在风险链条中的作用
在医疗风险的"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社会"传导链条中,医师责任险扮演着不可替代的"稳压器"角色。
当前,医疗纠纷已成为影响医患关系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患者对医疗质量的期待不断提升,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医师因担心纠纷而采取"防御性医疗",反而影响诊疗效果。推广医师责任险,正是打破这一僵局的有效路径。
对医师而言,医师责任险是"定心丸"。它将个体难以承受的赔偿风险转化为可预期的保费支出,让医师能更专注于病情判断和治疗方案选择,而非过度担忧潜在纠纷。本案中,蒋某虽支付58万元赔偿,但通过保险获得全额赔付,个人并未承担经济损失,这正是责任险"风险共担"功能的体现。
对患者而言,医师责任险是"保障网"。当医疗损害发生时,保险公司的介入能确保赔偿款及时到位,避免因医疗机构或医师无力赔付而导致患者权益受损。同时,保险理赔过程中的调查评估,也能为纠纷处理提供客观依据,减少医患对立。
对社会而言,医师责任险是"润滑剂"。它通过市场化机制分摊医疗风险,减轻了政府和医疗机构的负担,也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从案例判决来看,司法机关对医师责任险的认可,进一步明确了其法律地位,为推广应用提供了依据。
(二)推广应用医师责任险的建议
1.推动"强制投保"与"自愿选择"相结合
美国的市场化驱动、德国的法定强制表明,全覆盖是责任险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实现医疗行业的全面覆盖,医师责任险才能更有效地分散风险,提高整体赔付能力。为此,卫生行政部门、保险管理部门应探讨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并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师参与投保,同时,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师对责任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2.拓展保险功能,从"经济赔偿"向"风险治理"延伸
英国互助保险的经验显示,责任险不应局限于事后赔偿,更应参与事前风险防范。例如,保险公司可联合医疗机构建立"医疗风险数据库",根据医师的执业记录动态调整保费,同时提供医疗质量培训、纠纷预防指导等服务,将蒋某案中单一的"理赔触发"模式升级为"全流程风险管控"。
3.明确保险条款的"行业适配性"
国际经验表明,责任险条款需与医疗行业特性深度融合。例如,针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保险条款应明确涵盖医疗过错、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不同场景下的责任界定和赔偿标准。同时,保险条款还应考虑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的多样化趋势,及时更新和完善,确保保险责任与医疗实践相匹配。通过明确保险条款的"行业适配性",可以进一步提高医师责任险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更好地服务于医疗行业的风险管理和质量提升。
(三)增强风险意识,正确认识医师责任保险
医师责任险,本质上是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补偿机制,并不是医师的"保护伞"。医师不能有"上了保险就万事大吉"的错误思想,医师应始终坚守对医疗质量的重视和对患者安全的敬畏。
首先,医师责任险的赔付有明确边界,无法覆盖所有执业风险。医师责任险主要针对医师在执业中因过失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且有保额上限、责任免除条款(如故意行为、违法违规操作等不在保障范围内)。即便在保险覆盖范围内,超出保额的部分、保险不予赔付的情形,仍需医师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医师的法定职责与职业底线,这一义务并不会因购买保险而削弱。医师执业的核心是遵循诊疗规范、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以专业能力守护患者生命健康。保险的存在,应是为了在意外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任何保险都无法替代医师自身的专业责任和对患者的关怀。
第三,从医院管理和行业发展来看,医疗质量是医疗机构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也是整个医疗行业公信力的基石。医院对医师的管理、考核,核心始终围绕医疗质量与安全展开。即便医师购买了责任险,一旦因自身过错导致医疗损害的发生,医院仍应当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医疗风险的分担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关乎医患信任、行业发展的社会问题。从国外的成熟实践到蒋某案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医师责任险的价值早已超越"赔钱"本身,成为平衡医师权益、患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纽带。推动责任险从"被动赔付"向"主动治理"转型,才能真正构建起"医师敢执业、患者有保障、行业能发展"的医疗风险生态体系。
作者简介:陈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研究员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忠言法语"公众号2025年第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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