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定义为不良事件吗?

近日,在我们的一个不良事件交流群内,有人就以下案例提问:护士洗手时更衣室钢化玻璃突然破裂,玻片波及护士全身,尤其是头部,CT检查未见异常,这算不良事件吗?(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称"不良事件")。
■ 群内有两方面意见:
1.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中不良事件的定义为依据,认为该案例未累及患者,不是不良事件。
2.以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中,《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根本原因分析法活动指南》不良事件的定义为依据,认为该案例符合定义中"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标准,为不良事件。
■ 本人认为:本事件不是不良事件,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分析:
一、定义依据
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中对于不良事件的定义等内容,对于卫生健康系统在不良事件管理,有重要的借鉴与指导意义。作为医疗机构,应执行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标准要求。
二、不良事件的定义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于不良事件的定义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发现的,除疾病自然过程之外的各种因素所致的不安全隐患或造成负性后果的事件。
世界卫生组织(WHO)在《患者安全事件报告与学习系统指南(草案)》中给出的权威定义为: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指与医疗管理相关,而非疾病自然过程所导致的患者损伤。医疗管理包括诊断、治疗、未诊断或未治疗,以及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系统和设备。不良事件可能是可预防的,也可能是不可预防的。
这些都比较明确地说明,不良事件的主体应该为患者。
三、不良事件的分级分类
在国家卫健委关于不良事件的分级分类中,分别用了"造成患者伤害""未累及患者"等字样,进一步明确不良事件的主体为患者。
四、不良事件的上报及统计
在国家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及国家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中,对于不良事件的分类统计也仅限于医疗,评估不良事件对于患者的影响,未涉及医务人员。
■ 那么,本案例的性质应当如何界定呢?
本人认为,根据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该案例符合工伤认定核心条件,属于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注:即使CT结果显示无实质性伤害,但事故本身已构成"伤害风险",仍属工伤范畴。)
(一)护士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护士在洗手时(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环节),更衣室作为工作场所的附属区域(与工作相关),符合"工作场所"定义。
(二)护士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钢化玻璃突然破裂属于意外事故,与工作环境或设施缺陷直接相关,非个人原因导致。
(三)护士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护士无违规操作或主观过错,伤害纯属意外。
以上观点,欢迎各位专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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