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化应对研究

2025
08/04

+
分享
评论
忠言法语
A-
A+

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制定,承载着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应急法治观的深刻内涵,为构建更为坚实有效的公共卫生法治屏障奠定了基石。

作者简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化应对需坚持关键原则并完善应对机制。在法律层面,职权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与程序行权,杜绝越权与滥用;比例原则确保行政权行使合理,平衡公益与私益;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可规范信息处理,把控信息收集范围与用途,保障人民权益。在应对机制上,应形成党委领导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元共治格局、健全全流程、精细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流程体系、细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医护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多措并举提升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化水平,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民权益;应对机制;法治化水平

一、问题的提出

2024年11月1日生效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统筹各类突发事件的核心法律,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分级标准及应对原则,该法中多处提到加强"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应对,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时下正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制定阶段,如何将过去已然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之应对经验通过技术处理上升为成文法律规范则显得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时刻防范卫生健康领域重大风险。只有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健全预警响应机制,才能切实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将立足于法治化的视角与框架,试图厘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境下个体权益与社会责任的边界划分,进一步提炼私益与公益间冲突协调的关键节点与核心矛盾,构建起从理论基础到制度运行再到救济保障的三维法治体系,结合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先进立法经验与实践成果,提供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建议与策略,力求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的有机统一,实现私益维护与公益促进的协同促进,落实救济及时与保障有力的双重目标。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所应坚持的法律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即行政职权法定,是"公共权力法定"这一公法基本原则在突发公共卫生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在现代化法治社会中,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运行规则有着明显不同。对于私人权利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而对于公共权力来讲,法不授权即禁止。相较于常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谓是非常态。在非常态下,行政机关被赋予了更为广泛且特殊的权力以应对突发情况,相应地公权力的行使范围也有所扩张。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9条,其明确规定"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减少对生活影响的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动态调整,实现科学应对、精准施策。"

《草案》清晰地对行政机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权行使作出了多方面的限定与指引。行政机关要始终明确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予,权力的非常态化扩张也是为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而存在的特殊权力形式,绝不能凭借主观臆断或所谓的"紧急需要"而擅自逾越法律边界。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均衡原则或平衡原则,具体指行政权虽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必须选择使相对人利益受到限制或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行使,并且使其对相对人个人利益造成的损害与追求的行政目的或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相适应,从而达到既实现公共利益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草案》第九条中的部分表述也体现了该原则的某种具象化表达,只不过《草案》中强调的是"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减少对生活影响的措施",但言而统之,二者本质上均是强调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如若职权法定原则仅在静态意义上强调行政权力来源与行使的正当,那么比例原则则更多地从动态视角审视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合理性。首先,"紧急状态"是行政机关采取特定措施的唯一前置性条件。《草案》第二条明确将公共卫生领域中的"紧急状态"进行了明确定义,即本法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公众健康的事件。"结合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实践经验来看,当实施交通管制措施以控制人员流动进而阻断病毒传播这一公共利益目标时,群众正常的出行需求与物流运输保障也应该有所考量,在公共卫生防控与群众基本利益之间实现均衡。后续一旦情势好转,则应第一时间解除非常态下的管控措施,合理统筹社会稳定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始终将应急权的行使控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

(三)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个人信息是个人在社会中标识自己、建立联系的工具,未经同意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即构成违法行为。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目的必须正当合理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需确保以最必要的方式进行,避免过度收集和滥用。一旦行政机关违反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之所以将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所应坚持的法律原则之一,是因为在过往的突发事件应对中,信息的流转与共享环节常存在隐患,个人信息被非法传播和无序扩散的现象较为突出。从立法实践来看,《草案》第八条在总结既往突发卫生事件应对经验的基础上为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为行政机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信息处理行为提供了准确指引。其明确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该条也强调了对于个人信息使用和加工只能用于合法的公共卫生防控工作,一旦应急状态解除,则应当第一时间删除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总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卫生防控固然重要,但绝不能以无条件地牺牲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为代价,在未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应当以《草案》第九条为基础,严格规范非常态下个人信息的全流程处理。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之完善

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明确指出"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保障体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的应急指挥机制,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的能力。"对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主要有三方面谋划。

(一)形成党委领导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元共治格局

"高层领导部署--党政军群统合--生命健康保障"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治理的核心逻辑。《草案》第三条明确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重要条款纳入其中,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党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中的不可替代的主导地位,为党委开展各项指挥协调工作提供了坚持的法律依据与保障,宏观上保障了各级党委在统筹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进行。除此之外,《草案》第十二条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做出相应安排,明确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共同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管理体制,"进一步压实属地、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健全全流程、精细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流程体系

体系化思维作为一种科学、理性的思维方式,其在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方法论意义日趋凸显。首先,应当建立一套具有高度前瞻性与全面性的应急预案。在组织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完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与协同方式。其次,筑牢以医院为前沿的应对堡垒是关键环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征是突然发生,且具有群体危害性和多变性的特点,这便要求我国整体医药卫生治理体系需要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与适应性。故而,常态化下强化医药卫生治理体系完善资源储备与调配机制是非常态化下应急响应的重要基石与前置基础。同时,在资源调配机制构建上,应建立区域联动的快速响应网络,一旦某个地区出现资源紧张状况,周边地区能够迅速启动响应,按照既定流程在短时间内完成人员、物资、设备的调配。另一方面,要实现医疗卫生治理手段由"碎片化"向整体性治理转变。紧密高效的医疗服务协同体系建构势在必行。本次《草案》第四章"监测预警"与第五章"应急处置"针对医疗服务协同的关键环节与流程进行了进一步优化与规范,并抽象出一套全面且系统的应急处置框架,笔者认为各地医疗服务卫生体系应以此为基础,按照框架的原则化规定进行本地化的适应性调整与优化。

(三)细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医护人员权益保障机制

医护人员作为应急救援的第一线核心力量,对其权益保障状况直接关系到应急救援工作的成效乃至整个社会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时的稳定与信心。

第一,物质保障方面。一方面,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期间,应构建多层级、全方位的防护体系保障医护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同时,在救援期间,应加大力度保障医护人员的人格尊严与基本生活需求,对诋毁、侮辱医护人员言行的行为通过法律法规予以严惩。在薪酬奖励上,除设置常规的应急补贴外,还应考虑设立特殊贡献奖励金。对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卓越、承担关键救治任务或提出创新性治疗方案的医护人员给予额外奖励。此次《草案》第五十三条明确了"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后续应进一步量化津贴的具体计算标准与发放细则,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第二,心理保障方面。加强心理疏导、构建完善的心理支持体系对于医护人员而言也是重中之重。《决定》中强调"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总之,细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医护人员权益保障机制是一项系统且长期性的工程,此次《草案》以专章的形式为医护人员保障机制建构厘定了基本方向与基础性框架,在后续落实推进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以此为依托整合各方资源以强化保障力度,在具体执行中切忌流于形式,而是真正将医护权益保障工作做实做细。

四、结语

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制定,承载着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应急法治观的深刻内涵,为构建更为坚实有效的公共卫生法治屏障奠定了基石。本文通过对职权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的精准锚定,得以从根源上规范权力运行,平衡公私利益并捍卫信息权益,让公权力在法治轨道内精准发力。党委领导下的多元共治格局的成型,可以全方位激活应急效能、使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成为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关键事务。全流程精细化流程体系的构建将以系统思维和未雨绸缪之策保障应急处置精准高效,最大程度上减轻事件危机。而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可解决医护人员在应急救治中的后顾之忧,这不仅有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工作的开展,也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人文关怀与社会公正。参考文献:1.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220页。2.姚小林:《论我国应急法制的比例原则》,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4期,第153页。3.高富平:《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第84-86页。4.宋美桦、张容华:《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系化发展研究》,载《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180-184页。5.周衷良:《国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体系比较》,载《人民论坛》2020年第10期,第48页。

作者简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投稿邮箱:yyflzwh@163.com

我们诚挚邀请各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医药行业从业者积极投稿,分享您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共同推动医药法律领域的繁荣发展!

忠言法语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学术平台。秉持专业、客观、公正,汇聚业内权威,深度剖析医药领域法律政策,解读热点案例。以法为盾,守护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以言为刃,拨开法律迷雾,助力各方依法依规,在医药之途稳健前行,共筑法治医药新生态。101篇原创内容公众号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本文由“健康号”用户上传、授权发布,以上内容(含文字、图片、视频)不代表健康界立场。“健康号”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有转载、侵权等任何问题,请联系健康界(jkh@hmkx.cn)处理。
关键词:
应对,原则,突发,卫生事件,公共

人点赞

收藏

人收藏

打赏

打赏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我有话说

0条评论

0/500

评论字数超出限制

表情
评论

为你推荐

推荐课程


社群

  • “健康为民 体验提升”案例征集 加入
  • 第九季管理奖官方群 加入
  • 全院血糖管理交流群 加入
  • 医院运营管理官方群 加入
  • 手术室精益管理联盟 加入
  • 医院SPD创新管理交流群 加入

精彩视频

您的申请提交成功

确定 取消
×

打赏金额

认可我就打赏我~

1元 5元 10元 20元 50元 其它

打赏

打赏作者

认可我就打赏我~

×

扫描二维码

立即打赏给Ta吧!

温馨提示:仅支持微信支付!

已收到您的咨询诉求 我们会尽快联系您

添加微信客服 快速领取解决方案 您还可以去留言您想解决的问题
去留言
立即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