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孔肯雅热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医疗机构、个人又该承担哪些责任?
作者简介:霍宏蕾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医患办主任 研究员
近期东南亚地区基孔肯雅热疫情高发,随着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国内输入性病例风险不容忽视。这种由蚊子传播、导致高热和剧烈关节痛的传染病,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医疗机构、个人又该承担哪些责任?
一、法律定位:非典型"法定",但报告要求明确
(一)不在甲乙丙类名录,但属法定报告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本法所称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作为兜底性规定,为应对突然出现的尚未列入法定传染病目录管理的传染病增加了应对的灵活性。因此,虽然现行的《传染病分类和名录》中,基孔肯雅热并未被列入甲、乙、丙类中的任何一类,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要求,仍然在法定报告范畴之内。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定传染病的目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不同时期传染病流行情况及危害程度进行调整。现将我国法定传染病目录历次调整情况整理如下:
1955年7月卫生部
颁布第一部《传染病管理办法》,法定传染病两类18种。甲类3种:鼠疫、霍乱、天花;乙类15种: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斑疹伤寒、回归热、痢疾(菌痢和阿米巴)、伤寒及副伤寒、猩红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炭疽病、波状热、森林脑炎和狂犬病。。
1978年9月卫生部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规定管理的传染病为两类 25 种。乙类传染病由15种增加至22种,增加了增加流行性感冒、病毒性肝炎、恙虫病、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杆菌病、疟疾 7 种。
1989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扩大为甲、乙、丙三类共 35 种。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增加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对乙类和丙类部分传染病进行了调整。
2008年5月卫生部
发布《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 年版)》,将手足口病纳入丙类传染病管理。
2009年4月卫生部
明确将甲型 H1N1 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13年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
将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 H1N1 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3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
将猴痘纳入乙类传染病,并按乙类管理。
202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将传染病明确为 "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在病种调整方面,一些病种有所调整,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手足口病等在乙类传染病中的归属有变化。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及后续相关文件(如《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基孔肯雅热应归类为"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中的"重点监测传染病"。这意味着它虽不属于传统的甲、乙、丙类,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的授权,其疫情信息报告同样具有法定强制性。
(二)报告时限:参照乙类传染病管理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明确规定,对于"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包括基孔肯雅热),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 在诊断后24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基孔肯雅热诊疗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基孔肯雅热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应于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因此,基孔肯雅热的报告时限要求等同于乙类传染病。
二、各方法律责任:清晰而重要
(一)各级政府/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职责
1.报告责任
各级政府、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24小时内网络直报的规定。瞒报、缓报、谎报将承担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100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依法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传染病防治法》第10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传染病防治法》第104条:医疗机构如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疫情,同样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2.防控责任
应做好病例的诊断、治疗、隔离(防蚊隔离)、院内感染控制(防蚊媒叮咬传播)以及配合疾控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蚊媒应急监测与控制等工作。未有效落实防控措施导致传播,亦需担责。
(二)病例及密切接触者法定义务
1.配合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58条等原则性规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有义务接受疾控或医疗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111条规定,对于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个人防护
病例在发病期间(尤其是有发热时)应主动采取防蚊隔离措施(如使用蚊帐、驱蚊剂),避免被蚊虫叮咬而成为传染源。这是基于公共卫生道德和防止疫情扩散的要求。
(三)入境人员/口岸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0条: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入境人员如有基孔肯雅热流行区旅居史并出现相关症状,应主动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基孔肯雅热症状入境可能面临相应处罚。
口岸检疫机构负责对入境人员开展检疫查验、医学巡查、体温监测等,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并转诊、通报。
(四)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性探讨
《刑法》第330条中所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构成该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引起"甲类传染病"或"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将可能面临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包括: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5.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基孔肯雅热的定位:目前基孔肯雅热在我国既不属于甲类,也未被依法采取甲类管理措施(如乙类传染病里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等),因此在该传染病暂未纳入甲类管理之前,暂不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律适用条款。
然而,单纯感染或传播基孔肯雅热的行为,虽然通常不构成《刑法》第330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其他法律责任(如上述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伦理责任。若因故意隐瞒、拒绝隔离等行为导致疫情在本地传播扩散,造成严重后果,仍可能依据其他法律条款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者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基孔肯雅热等传染病防控期间,若个人或单位拒不执行政府关于隔离管控、消杀等防控决定,阻碍疾控人员、医护人员执行疫情防控任务,都可能依据此条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此保障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三、总结与启示
基孔肯雅热虽未被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的甲、乙、丙类名录,但依据该法授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其作为"重点监测传染病",疫情报告具有法定强制性,且必须遵循24小时网络直报的时限要求(等同于乙类)。认清基孔肯雅热的法定地位与责任边界,依法依规行事,是有效防控输入风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基础。无论是医疗机构、公共卫生部门还是公民个人,都应当明确自身责任,共同筑牢防线。
作者单位及职称:霍宏蕾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研究员
投稿邮箱:yyflzw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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