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患者入院3日猝死未尸检,家属起诉医院索赔70万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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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江女士(67岁)因右侧肢体麻木伴活动不利9小时余到市医院就诊,经诊断为:1.急性脑梗死(待分型);2.不完全性偏瘫。之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入院第3日19时20分,患者在卫生间突发意识丧失,经抢救,于当日21时20分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1.呼吸心跳骤停;2.猝死:心源性可能;3.心肺复苏术后;4.脑梗死;5.不完全性偏瘫。当日22时,医院发出死亡通知暨尸检建议书,患者亲属在该死亡通知暨尸检建议书签署"拒绝尺检"(实为"尸检"笔误)。5日后,患者亲属提出尸检要求,但双方因各种问题沟通未果,最终未对患者进行尸体。
患方认为,患者在突发晕倒后值班医生抢救不规范、不及时。病人晕倒在卫生间,两名护士到达卫生间后认为无法现场施救,要求挪动到宽敞的地方进行抢救,不符合抢救规范。第1次将晕倒的病人挪至病房门口,第2次又将晕倒病人挪动至病床但未抢救,而是一名护士说去拿仪器,另一名护士说出去给值班医生打电话。值班医生不在岗,10多分钟后才出现参与抢救,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4家司法鉴定中心先后因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确,不予受理。诉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不能明确死因;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足:一是对患者病情评估不到位(一级护理改二级护理);二是入院时的心电图报告异常,未引起重视;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根据现有病历资料,无法判定因果关系。结论为:因无尸检资料,死亡原因不清,无法做出客观判定。
一审法院认为,诉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发出死亡通知暨尸检建议书后,患方签署"拒绝尺检",其中"尺检"明显属于笔误,应当为"尸检"。但根据患方提交的录音,患方在患者死亡第5日明确提出要求尸检,而医院未积极采取妥善措施支持配合并安排尸检的相关事宜,无法鉴定的结果与医院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关系,医院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由市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家属提出尸检申请医院不得拒绝,应及时安排尸检。而市医院主观故意拖延尸检,未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配合并安排尸检相关事宜,存在重大过错。患者晕倒后护士两次移动违反抢救规范,病案中记录存在收取麻醉费,医生在打麻醉之前没有告也未经家属同意签字,医院辩称费用是系统自动生成不合理,收取麻醉费即可认定为已为患者使用,并且导致患者死亡。输液及特殊用药清单显示,用药有(谈判)字样,不符合常规病历记录,存在病历篡改、造假,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方辩称,未进行尸检的原因是患方不愿意承担尸检费用。患者是倒在卫生间,不具备抢救条件,对患者进行移动进行抢救符合相关规范。病历记载中有"谈判"字样,是指相关药品是由医保部门与供应商统一谈判,便于之后核算。医院并未对患者施行麻醉,因为是电子病历,诊疗费用在麻醉费一栏中显示。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足,原审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确定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患方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中,患方需要对医方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在患者死亡且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及时进行尸检是推进后续纠纷解决非常重要的一环。而现实中经常出现患方家属因传统观念考虑或其他原因不同意进行尸检、医方没有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导致患方家属不了解尸检相关规定而没有进行尸检,进而影响后续医疗损害鉴定的进行甚至影响医患双方在案件中的责任认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明确规定"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这一条文绝非简单的程序规定,而是划分医患责任的法律分水岭。尸检告知不是"通知即免责",而是需要医疗机构主动履行告知、解释、配合的全程义务。本案中,当家属在死亡通知书上签署"拒绝尺检"(实为"尸检"笔误)时,医方并未当场确认更正并明确拒绝的法律意义,已埋下了重大隐患。这种形式化告知会直接导致法律上无法证明患方真实意思表示及丧失补充告知的补救机会。
更为关键的是,当家属在患者死亡第5日改变主意要求尸检时,医院未能启动应急程序。这种程序瑕疵直接导致了法院认定"医院未积极采取妥善措施支持配合并安排尸检的相关事宜,无法鉴定的结果与医院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关系,医院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医疗纠纷的处置过程中,作为医疗机构要有风险意识,切记尸检拒绝书签署不是终点,而是法律风险监控的起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拒绝后跟踪机制",在法定时限内持续关注患方意向变化。
同时,尸检费用争议并不能构成尸检程序的法定免责事由。尸检的启动以"医患对死因有异议"为前提,费用承担问题属于后续责任划分范畴。医方若以费用协商未果拖延尸检,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拒绝"。此时,法院可能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尸检费用承担主体应遵循"协商垫付+责任终局"原则,医患双方可约定由医方先行垫付费用,待鉴定结果明确后再结算。
病历作为医疗活动的法律凭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患方认为医院在病历记录中存在"谈判"字样和麻醉费问题,涉嫌篡改、伪造病历资料。医院辩称"谈判"字样是医保部门与供应商的谈判术语,麻醉费是电子病历系统自动生成。这一争议凸显了病历管理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重要性,虽最终法院未认定病历造假,但此类争议足以让医疗机构陷入被动。病历不仅是诊疗记录,更是诉讼中的"证据之王",任何不真实、不规范的内容都可能被认定为过错。
另外,在医疗纠纷中,值班医生的到位情况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值班和交接班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科室应当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值班表应当在全院公开,并应当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岗位和时间。各级值班人员应当确保通讯畅通,当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时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休息等。本案中,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后,值班医生未及时到场,导致抢救时间延误,家属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医疗值班规范,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尽管法院未采纳这一主张,但也反映出医疗机构在值班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医疗安全即是法律安全,临床规范即是法律规范。法律的真谛不在于事后救济,而在于事前防范。在每一个护理级别的调整决策里,在每一份尸检告知书的签字确认中,在每条病历记录的字符选择上,法律风险的防控早已开始。医疗安全无小事,合规管理是底线。唯有将每一个操作细节纳入法治轨道,才能真正实现"医患双赢"--既守护患者的生命健康,也维护医疗机构的长治久安。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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