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机构只有以法治的思维依法治院、依法从业、依法行医,增加对法律问题的理解,纠正认识偏差和盲区,才能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助力医疗机构健康运营。
★ 作者简介:谢焰锋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闽东医院法务
【摘要】 近年来,医院受贿类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和患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从公立医疗机构受贿犯罪产生的"土壤"问题分析医疗领域受贿行为的风险点,及公立医疗机构常见受贿犯罪类型,进而提出针对性防范策略,旨在为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合规指引,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公立医疗机构;受贿犯罪;风险防范
近年来,国家出台的多项政策及执法活动,表明了对整治医药行业腐败的决心。当前我国医疗卫生行业腐败问题依旧突出,2023年以来,我国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超过200人被立案调查,问题主要集中在药品耗材购销领域。医疗领域受贿类犯罪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故受贿类犯罪成为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在当前医药行业强监管趋势下,本文从公立医疗机构受贿犯罪产生的"土壤"问题分析医疗领域受贿行为的风险点,以及分析公立医疗机构常见受贿犯罪类型,进而提出针对性防范策略,旨在为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合规指引,建立合规体系,防范行业相关刑事法律风险,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公立医疗机构受贿犯罪产生的"土壤"问题
自2017年药品加成政策全面取消以来,"以药养医"旧机制虽已破除,但医药领域长期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尚未完全重塑。在改革新环境下,公立医院仍面临复杂的运营压力,财政投入与实际运营需求之间的矛盾也尚未根本解决,现实中仍存在着过度检查、过度开药、医药购销领域"带金销售"等违规现象,部分医药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不惜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为权力寻租创造了空间。在此背景下,公立医疗机构受贿犯罪产生的"土壤"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垄断效应"在医疗专业壁垒高的领域易形成
医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周期长,专业性高,医疗人才的准入具有较高的门槛,容易形成"专家权力"。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壁垒高,"垄断性"强,因此具有较高的支配力和影响力。这种垄断效应为医疗领域的腐败问题营造了不公开、不公平的制度环境。其可能会通过处方权的使用,对医疗资源的分配、药品耗材的使用、医疗服务费用的产生进行控制,极易成为医药供应商的围猎对象。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领域,特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控制在部分大型制药公司和生产厂家手里,垄断现象让这些大型制药公司和生产家能够较易地控制供应,拥有定价权,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医疗服务的垄断效应,廉洁风险也就遍布在多环节的医药购销领域,甚至可能波及医药购销领域全链条。故医疗领域相对的专业和垄断,存在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土壤。
(二)"权力寻租"现象易在管理权高度集中形成
公立医疗机构掌握着大量的资源和权力,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还能采购药品、耗材、大型医疗设备。行使这些权力大都集中在医院管理层,故相对容易形成"权力寻租"现象,较易产生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简而言之,导致医药购销领域腐败问题的主要成因在于管理权的高度集中。长期以来,医院的决策机制和运营机制的"透明度"不够,信息不对称,管理层决策权和审批权过大,并且拥有决策和分配资源的权力,这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性。此外,药品、耗材、大型设备供应商为了达到产品进院销售的目的,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获取优先采购机会,进一步增大了"权力寻租"的风险。
(三)"连锁反应"在治理体系滞后中加剧形成
公立医疗机构一直奉行着技术至上的理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始终把"生存"作为医院发展的首要问题。故医疗腐败行为在一个环节中发生后就会产生连锁反应,进一步渗透和蔓延到其他环节,增加腐败成本加剧的风险。如若医疗机构医药购销领域中各种交易和决策透明度和公开性不足,一旦被认定为腐败行为,影响范围可能较广,涉及的利益相关方较多。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者存在漏洞,例如招采流程不规范透明、合同管理不规范、合规审核机制不完备等,就容易被钻空子利用,为腐败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同时,同级纪检组织监督不够有力,加之医疗行业本身的专业性,腐败问题发现也较为困难,一旦发生,"连锁反应"也就会明显显现。
二、公立医疗机构常见的受贿犯罪类型及分析
通过对2017年10月以来我国医药购销领域281份刑事司法判决文书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从犯罪主体看,医院党政领导占比高达45.1%,药品耗材管理部门负责人占比18.4%,一线医务人员仅占4.9%,从具体罪名看,以受贿罪为主(占81.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占4.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于医药企业给予医疗机构负责人、医务人员回扣、贿赂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根据犯罪主体、行为的不同作出不同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医疗领域,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医院院长、科室负责人等具有管理职权的人员。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医疗机构作为单位,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可构成单位受贿罪。根据《刑法》第1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故笔者认为,公立医疗机构主要涉及的受贿犯罪主要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个人受贿:3万元以上会被立案追诉,30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判死刑;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会被立案追诉。
罪名适用主体公权力特征法律依据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科室负责人直接使用公权力(如采购决策权、准入及款项支付审批权)《刑法》第385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普通医务人员利用业务权限或职务便利(如处方权、诊疗建议权)《刑法》第163条
单位受贿罪医院或科室集体决策收受贿赂以单位或集体名义行使职权,体现公权力集体性《刑法》第387条
在认定公立医疗机构受贿主体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第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的以考察行为人是否实际从事公务活动为判断标准,而非机械地依据其是否由政府组织人事部门任命来判断。具体而言:对于实际承担行政管理、财务审批、医疗资源分配等职务性公务职能的人员(如负责药品采购的科室主任)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受贿行为适用《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而对于仅利用处方权、诊疗建议权等专业技术性职权收受回扣的临床医务人员,以及不参与公务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则应当依据《刑法》第163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这种区分既符合刑法立法本意,也契合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和司法实践需求。
在医疗机构中,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并不是直接收受医药企业利益的输送,而是以单位或科室的名义收受,明确要求医药企业将"回扣""返点"等收入医院账户或者科室"小金库",用于医疗机构的公共支出,或者给医务人员发放绩效、奖金的形式进行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等司法解释和文件,"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87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单位受贿罪"。
三、公立医疗机构受贿犯罪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强化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进一步推进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落实,可以强化党委在医院管理中的核心作用。通过对医院领导班子的建设,明确党委书记和院长的责任和权力,确保医院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纪委的监督职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存在的违法犯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预警、提醒,加大执纪监督以及问责力度,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持续更新全院干部职工的廉洁档案数据库,为干部选拔、考核及评优评先提供客观依据。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规范"关键"事务流程,确保公开透明。
(二)深化公立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
大数据时代,医院运营管理有很强的智能化、智慧化等特点,监管性能也不断增强,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信息技术成为有力抓手。推动财务管理、采购管理、电子招投标、药品耗材设备管理、医保监管等数字化工具应用,通过建立智慧监督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大数据监督贯穿于权力运行重点领域和关键风险环节,提高各项业务全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减少人为的干预机会,让监督与业务开展同步进行。同时,建立医院智慧管理平台,提高监督穿透力,通过医疗大数据的汇集分析,精准发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线索,让违规医疗行为无处可逃。运用数据分析与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优评先挂钩,进而有效监督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一步加强了预警纠治,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推进法治医院建设,加强重大决策合规性审查
公立医疗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整合院内外的法律人才资源,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的严格合法性审核机制,为院内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驾护航,确保合法合规。在药品、耗材、医疗设备采购方面的"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合同签订、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要严格进行合规性审查,避免重大法律风险的产生,降低受贿类犯罪发生的隐患。同时,倡导全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不断巩固和完善依法治院长效机制,在依法治院的轨道上不断推进医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营造廉洁行医氛围,厘清行为"底线"
公立医疗机构对全院干部职工必须时常开展廉洁教育,常上"政治课"、常吹"廉洁风"、常念"纪法经",常敲警钟。廉洁教育必须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总体思路。利用好医院新媒体平台,以线下"廉政课堂"为载体,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通报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可通过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及廉洁从医行为规范,编印成便于携带的"口袋书",让医务人员可随时随地学习,铸牢底线思维。实践证明,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是确保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医、抵制腐败的重要措施。
医药行业作为国家、社会重点关注的行业,肩负着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责任。当下,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医疗卫生领域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只有以法治的思维依法治院、依法从业、依法行医,增加对法律问题的理解,纠正认识偏差和盲区,才能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助力医疗机构健康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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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谢焰锋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闽东医院法务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忠言法语微信公众号2025年第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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