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互认≠责任转移,下级医院担责40%冤不冤?丨医法汇

2025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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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互认不等于责任互认,唯有通过规范化管理、审慎诊疗和充分沟通,才能在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时,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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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刘女士(57岁)因右侧乳房发现肿块到市医院门诊行双侧乳房彩超检查,经检查显示,右侧乳房肿块性质待查,乳腺癌。10天后办理入院手续,行局麻右侧乳房肿块切除术,术后,标本病理显示右乳腺病伴非典型性导管增生,建议会诊。标本送附属医院病理科复检,病理诊断为右乳乳头状瘤伴低级别导管原位癌。医院为患者行全麻右侧全乳切除术。

术后患者将标本送到省肿瘤医院进行检测,经检查患者右侧为乳腺纤维囊性增生病伴小管腺瘤形成,本次住院共计36天。出院后患者再次到省肿瘤医院切片检查,经检查患者为乳腺纤维囊性增生病伴小管腺瘤形成。经伤残鉴定,患者为八级伤残。

患者认为市医院误诊误治,造成其乳房被切除,构成八级伤残,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市医院在对患者行右侧乳腺全切术前,其做出的病理诊断与外医院病理诊断不一致时,未结合患者在本院就诊情况以及病理诊断,而一味采信外院病理诊断,对患者行右侧乳腺全切术,市医院在此次治疗过程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20%-40%。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符合客观事实,程序合法,依法予以采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市医院承担40%的责任,判决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患者认为市医院误诊误治是造成其损失的全部原因。且术后医院将整个切下的全乳房拿去检查,结果是:(右乳)乳头、乳腺表面皮肤及底筋膜均未见癌累及,肿物周围乳腺呈腺病改变。检查没有癌,可医院一直给予抗肿瘤治疗。出院时,医生还继续告诉患者诊断结果为"右侧乳腺癌"。

市医院认为,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医院之间可以互认检查结果,附属医院作为上级医院,省级三甲医院,也是知名医院,市医院是根据上级医院病理会诊结果才决定下一步诊疗方案的,即使是错了,也不是市医院来承担责任。并提交两份文件,证明省和国家卫健委均明确规定,应当推行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二审法院认为,即便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结果应当互认,亦不能排除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行右侧乳腺全切术前,市医院的病理诊断附属医院的病理诊断不一致时,市医院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结合患者在本医院的临床诊断情况,亦未联系附属医院的病理科或者本医院的病理科,直接对患者行右侧乳腺全切术,导致了本案患者损害的发生,一审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市医院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2022年3月1日,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进入规范化时代。该《办法》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医疗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推行,旨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在减少重复检查、降低患者负担。但互认并非无条件的绝对义务,互认制度的核心价值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而非取代医生的专业判断。

互认规则明确标注"HR"互认标识的报告应在全国或相应区域内认可,但《办法》同样规定了六种可以重新检查的情形: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本案中,当市医院自身的病理诊断(非典型性导管增生)与外院病理诊断(低级别导管原位癌)存在重大差异时,正是上述第三种情形的典型体现--重大手术前的复核必要性。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确立了医疗过错责任的核心标准--"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本案中,鉴定意见指出市医院在对患者行右侧乳腺全切术前,其做出的病理诊断与外医院病理诊断不一致时,未结合患者在本院就诊情况以及病理诊断,而一味采信外院病理诊断,对患者行右侧乳腺全切术,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法院据此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互认制度不是"免责金牌"! 二审中,市医院提出了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抗辩观点,即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医院之间可以互认检查结果,附属医院作为上级医院,省级三甲医院,也是知名医院,市医院是根据上级医院病理会诊结果才决定下一步诊疗方案的,即使是错了,也不是市医院来承担责任。这一观点触及了当前医疗实践中的一个普遍困惑--结果互认是否意味着责任转移?二审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即便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结果应当互认,亦不能排除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诊疗行为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是统一的,是否采纳外院检查结果,是否需要进行复核,治疗方案如何确定,这些决策的最终责任在于实施诊疗行为的医疗机构,上级医院的报告并不免除本院医生结合患者全面情况做出独立专业判断的责任。特别是当存在诊断矛盾时,更需谨慎处理。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本身已为医疗机构提供了充分的裁量空间,《办法》要求"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在接受外院报告时,必须考虑检测方法的一致性、结果的可比性等专业技术因素,而非简单地"照单全收"。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本质是优化医疗资源,而非简化诊疗流程。医院管理者和临床医师需要清醒认识到检测检验结果互认政策下,医疗机构的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转变了。从过去的"多做检查保安全"转变为现在的"精准判断担责任",这对医疗质量管理和临床决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当诊断存在分歧时,特别是涉及重大治疗决策时,谨慎复核优于盲目互认,多学科讨论优于个人判断,患者知情参与优于单方决定。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医疗伦理的应有之义。技术互认不等于责任互认,唯有通过规范化管理、审慎诊疗和充分沟通,才能在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时,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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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患者,医院,医疗,检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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